《尖尾週記》小故事、大啟示(中)
上週述說了四年前「公投盟」包圍立法院時,執行長想要用機車大鎖關閉拒馬「活口」不成,反被檢審以「妨害公務罪」起訴並判拘役。雖然這是輕罰,但司法終究不是論斤論兩做買賣,有罪無罪必須看你有沒有犯法,如果沒有,拘役一天都太多。說來「妨害公務罪」是個很「詭異」的罪:按條文字面,它有非常嚴格的成罪要件,就是對執行公務的人施以「強暴」。你可別以為自己連一隻螞蟻都沒踩過,誰敢説你強暴?你錯了,實際上你只要對公務員「碰觸」,即使對方不痛不癢、不紅不腫,你可能已經跨越了「強暴」的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