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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小故事、大啟示(中)

上週述說了四年前「公投盟」包圍立法院時,執行長想要用機車大鎖關閉拒馬「活口」不成,反被檢審以「妨害公務罪」起訴並判拘役。雖然這是輕罰,但司法終究不是論斤論兩做買賣,有罪無罪必須看你有沒有犯法,如果沒有,拘役一天都太多。說來「妨害公務罪」是個很「詭異」的罪:按條文字面,它有非常嚴格的成罪要件,就是對執行公務的人施以「強暴」。你可別以為自己連一隻螞蟻都沒踩過,誰敢説你強暴?你錯了,實際上你只要對公務員「碰觸」,即使對方不痛不癢、不紅不腫,你可能已經跨越了「強暴」的門檻。

《尖尾週記》小故事、大啟示(上)

這星期立案調查的一件案子,是有關民主運動的,也是今天〈週記〉的主題;很巧的是,就在寫這篇〈週記〉的當下,民視正在轉播「喜樂島聯盟」發動的「反併吞、要公投」大會,台灣已經許久沒有這樣的民意展現了。我不會把那些揮舞「五星旗」或「中國國民黨黨旗」四處流竄的「退休軍公教」視為民主運動,因為他們一向的訴求就是:自己的福利只能增加、不可減少,從來不曾關心過國家社會或其他同胞的處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