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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尾週記》小故事、大啟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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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星期立案調查的一件案子,是有關民主運動的,也是今天〈週記〉的主題;很巧的是,就在寫這篇〈週記〉的當下,民視正在轉播「喜樂島聯盟」發動的「反併吞、要公投」大會,台灣已經許久沒有這樣的民意展現了。我不會把那些揮舞「五星旗」或「中國國民黨黨旗」四處流竄的「退休軍公教」視為民主運動,因為他們一向的訴求就是:自己的福利只能增加、不可減少,從來不曾關心過國家社會或其他同胞的處境。

四年半前,「公投護台灣聯盟」靜坐包圍立法院,施壓院內立委通過「廢核四」,結果這麽一個和平的陳抗也導致多人被起訴判刑。其中該團體的執行長比較調皮,想把橫擋在眼前的拒馬「活口」上大鎖,讓院內人士難以出入,但隨即被阻止,卒被檢警以「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最後僅後一項成罪,被判拘役 40 天定讞,可易科罰金。

這件案子看起來小事一樁,好像不需要尖尾大費周章翻案,其實事情背後有值得深究的意義。要知道尖尾現在雖然垂垂老矣,很少在街頭出沒,可是三十年前卻是街頭運動的一尾活龍,被警方驅離、修理、偵訊不說,甚至對簿公堂也有過,所以一看了他的判決書,誇張點說,「新愁舊恨」湧上心頭,不接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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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案子有兩個「看點」。第一,警方一開始提出了更嚴重的「傷害罪」,指控被告曾衝撞現場指揮官,造成其右手掌遭拒馬刀片割傷,有 5×0.3 公分及 1×0.2 公分的傷,還煞有介事到中興醫院驗傷包紮。奈何一審與二審法院勘驗警方自拍的現場錄影帶,判定「未見有被告衝撞」及「難以認定與被告行為有關」,所以「傷害罪」不成立。這個插曲令我無法不想起1991年我們「100 行動聯盟」的抗爭往事,那年李登輝總統舉辦雙十閱兵,我們前一天在凱道觀禮台操練「反閱兵」,結果不少人被來驅趕的總統府憲兵用警棍猛擊頭部,血流滿面,送到台大醫院急診室。已過世的李志學醫師告訴我:「下手之重,簡直是要致人於死。」事後我代表聯盟到地檢署提告,卻見制服筆挺的幾位憲兵也來反控我們傷害,他們表示受到的「傷害」是:「一位士官小姆指扭傷、一位憲兵手背有刮痕、另一位手臂有烏青』」。我對著帶隊的憲兵連長說:「你們是憲兵,這樣也來告,好意思嗎?」他回答:「就是要告,有什麽不好意思!」說話時一派輕鬆的神情,我至今難忘。最後,兩方都不起訴。

看起來,「惡人先告狀」似乎已成了街頭運動收尾時,憲警的 S.O.P.,彷彿當做一種「進可攻、退可守」的策略,告了再說,就算是小孩都不會喊痛的小傷。這次被法院打臉,警方不知道有沒有一點羞愧的感覺?我真希望這是最後一次聽到波力士大人控告手無寸鐵的小老百姓「傷害」。

第二個看點,或者應該說「爭點」,則是被告沒有逃過的「妨害公務罪」。社會運動的長期參與者都知道,對陳抗案件的追究,警檢有「舊愛」與「新歡」:以往動輒引用的〈集會遊行法〉,由於審核已經大幅放寬,不容易入人於罪,所以近來改用「妨害公務罪」,但這個新歡的成立要件十分嚴格,必須是對執行公務者有「強暴」或「脅迫」的行為,才算「妨害公務」。但是警方很快就發現,只要是理念掛帥的團體所發動的陳抗活動,不太可能會有成員對警察施暴,那麽這條現成的法律用不上,豈不「討債」?所以不知從幾時起,檢警就把「強暴」的定義做了個「升級版」:現在不論對人或對物,只要使用「有形力」,都叫做「強暴」!

有些人以為「立法從嚴、執法從寬」是台灣人不守法的主因,同樣的,我認為台灣人不信任司法是因為:「立法從嚴、執法與司法則從司法官的自由心証」。妨害公務罪以「強暴」為要件,不能說不夠嚴格,但對「強暴」的內涵卻任由檢院擺弄,就像箭靶畫得很小,好像難射,但若先射箭再畫靶,再小的靶也百發百中,不是嗎?那位執行長的「妨害公務罪」就是這樣附身的,根本沒有碰觸到警官,施力的對象是拒馬的鐵條,想把兩邊合攏上鎖,結果還是「強暴」。以尖尾的用語,罪名等於是:「你『強暴』了一對…嗯…拒馬」,檢方臉不紅,一、二審法官也氣不喘;早知如此,乾脆揍他兩拳比較划算?(尖尾顯露出暴力傾向,與他人無涉。)

我請助理到監察院圖書室,只找到一本《刑法分則》,有解釋何謂「強暴」,作者是褚劍鴻教授,曾任職最高法院法官,照錄於下:

本罪所謂強暴,乃指使用一切不法方法,直接或間接對公務員之身體施以暴力,未至成傷之程度而言。單純對物加以暴力,則不能以強暴論。但如對物加以暴力,而間接結果侵害及公務員身體者,即屬間接強暴,如以石塊投擲玻璃,使碎片濺及公務員,或拉倒公務員之坐椅等是。至如強暴已達到傷害人身體之程度,除構成本罪外,應另成立傷害罪。

也就是說:被告施力於拒馬,必須間接傷及警官的身體,才符合「間接強暴」,譬如拒馬被推倒並壓傷警官就算,否則最多拒馬掉了一點黑漆,賠五十元有找。如前所述,法院既然認定警官的小傷與被告拉拒馬的行為無關,因而否定「傷害罪」,就表示直接強暴、間接強暴都沒有發生,卻仍依「妨害公務罪」判刑,則顯有恣意擴張解釋、判決違背法令的可能,不該還給被告一個公道嗎?

查辦這個案子的消息一上網揭露,馬上招來一堆藍媒與藍營幫閒的猛烈炮火;把這些報導與評論看了一遍,也拜讀了司法院秘書長回應的「高見」,發現他們的共同迷思不外:「法官獨立審判,不容監委翻案」。真的嗎?誰規定法官一開口,監委就閉嘴?但是這篇〈週記〉已經落落長了,這個小案引起的「監察權」與「司法權」之爭,就等下週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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