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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認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 應報地方勞政機關

事業單位若有企業工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須在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出。勞動部說,若雇主對選舉程序有疑義,應由地方機關輔導工會重新辦理,不可自行辦理勞方代表選舉。依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規定,為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提高工作效率,事業單位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舉辦勞資會議,且若事業單位有企業工會,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必須在工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