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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基本權最大化」 法學院學者:新憲公投符合公投法規定

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攝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攝

(芋傳媒記者簡翊展報導)台灣制憲基金會在 4 月 30 日向中選會提出兩項公投提案:制定新憲案「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憲法改造案「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兩案在上週召開聽證會,兩案提案理由書將與聽證會紀錄一同送交中選會委員進行審查,若審查通過順利成案,兩案將在 2021 年 8 月 28 日舉行公投。

公投提案聽證會主要聚焦三個議題:

  1. 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
  2. 是否合於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項首所稱屬憲法規定下之公投案?
  3. 提案內容是否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憲法改造案、制定新憲案在這三個議題上皆面對一些質疑,受邀出席兩場聽證會的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也表達自己對於公投的見解。

聽證會中有學者質疑新憲公投主文缺乏法律上的實質效力,並對於是否屬於重大政策創制有些異議,林佳和表示,劃定公投決定實質確定力範圍時,必須區分法律行為跟政治行為,公投並不侷限於只針對法律行為,重大政策的創制就是最典型的政治行為付託,不能單用法律行為來看待這樣的公投提案是否合法。

中選會針對台灣制憲基金會提出的兩項公投提案召開聽證會。
圖片來源:中央社

涉及憲法改造的公投是否違反公投法之規範,林佳和指出,公投是國民政治意識形成的最大機制,應該往最大化方向適用,如果不是明文禁止或明確違憲,「譬如公投提案的題目,如果是『總統應制定憲法』或是『憲法應排除特定性別族群參與公職選舉』,這是很明確違憲,當然就不可以容許」,除此之外都應該往基本權最大化的方向解釋,包括人民的直接民主。

林佳和提到,憲法確實明訂了某些公投事項,包括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總統副總統罷免案,所以在這些事項上排除《公投法》的公投,但按此次公投主文精神,並不屬於憲法規定的公投。

林佳和強調,在中選會的角度,應該要注重行政自我拘束的平等適用。他以 2018 年東奧正名公投案為例,國際奧會是註冊在瑞士洛桑的私法人,中華奧會法律性質也是私法人,東奧正名本質上是諮詢性公投,但仍以「重大政策之創制」提案,那在性質相同,碰到問題與障礙也類似的公投提案,基本上就不應該做不同解釋。

針對第一個議題「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林佳和表示,要求總統推動憲法改造工程、制定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是明確的憲法政策,《公投法》規定下的公投雖然是法律層次的公投,當然禁止憲法層次的公投,可是按公投提案看來,並不是涉及到法律行為,而是涉及到政治行為,總統蔡英文僅在就職演說中宣示要成立修憲委員會,也沒有已經存在的問題。

總統蔡英文就職時宣示要在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但仍不是一個已經實質確立、執行的政策,因此,憲法改造公投合乎《公投法》對於重大政策創制的規定。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另外,有學者稱這兩案是屬於憲法規定的公投,林佳和駁斥這樣的說法:「既然是屬於憲法政策角度跟面向的主張,並不是直接針對只能透過憲法規範才能夠進行的事項,我在強調一次,特別是法律行為做規範,所以基本上本案與憲法保留並無任何關係」。

至於是否屬總統的統治行為,林佳和認為,縱使它是屬於統治行為,政策創制乃至於歐陸非常普遍的諮詢性公投,當然都可以以統治行為作為標的,指涉重點在於政治行為,政治行為出現之後,未來法律的行為,當然要符合法律及憲法的框架。

林佳和強調,在理論和實務上,統治行為只排除司法審查,沒有人說「統治行為排除人民藉由公投加以形成」,這是非常明確的。

最後,針對公投本文的明確性與拘束力,林佳和提到,政策創制的公投與複決不同,複決是直接肯定或否定一個法律行為或規定的效力,政策性公投代表著將來開放性的延伸,憲法政策更是如此,在這個面向上有其拘束力,當然就有督促政府的效果,至於何謂「符合台灣現狀」,就必須取決於未來的政治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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