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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大法庭法律見解出爐 判子女免繳遺產稅定讞

圖片來源:Pixabay

曾姓夫婦陸續過世,子女申報母親繼承父親剩餘財產分配,遭課遺產稅等逾 2600 萬元興訟,本件法律見解歧異提交大法庭成首例,最高行政法院今做出統一法律見解判子女勝訴定讞。

全案緣於,曾姓夫妻是於 1985年 6 月 4 日以前結婚,適用聯合財產制,丈夫 2001 年間身亡,妻子申報遺產稅時,列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

但稽徵機關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1985 年 6 月 4 日以前取得的夫妻原有財產,不列入差額分配請求權範圍,而核為 0 元,作成遺產稅課稅處分,妻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妻子後來在 2002 年間身亡。

後來司法院釋字第 620 號解釋公布違憲,行政法院依解釋意旨,判決撤銷丈夫遺產稅課稅處分確定。

稽徵機關重新計算認定,妻子原可獲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因已身亡,列報計入遺產總額, 4 名子女應繳遺產稅及漏稅罰鍰總計逾新台幣 2600 萬元。

4 名子女不服興訟,一審行政法院認定核課期間從 4 名子女申報日( 2003 年 4 月 21 日)起算 5 年,早已屆滿,判子女不用補稅及罰鍰,國稅局不服提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最高行政法院審理認為,本件有法律見解爭議, 4 名子女為繼承者,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的核課期間,應自何時起算,核課期間適用 5 年或是 7 年,就此提交大法庭裁判。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多次開庭後,今天上午裁定,應以釋字第 620 號解釋公布日起 6 個月期滿翌日為起算( 96 年 6 月 6 日),且核課期間適用 5 年,使本案成為作成統一法律見解的首件大法庭裁定,寫下司法史上的新頁。

最高行政法院今天下午就依這個統一法律見解,對本案宣判,考量起算日為 2007 年 6 月 6 日,核課期間適用 5 年,早已期滿,因此駁回國稅局上訴,仍判子女們不用補稅及罰鍰,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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