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主持酒駕行政罰的道交條例修法黨團協商;會中共識,汽機車酒駕處罰要分流,初次累犯機車可罰新台幣 9 萬元、汽車罰 12 萬元,之後的累犯罰款要累加。
對於今天的協商,蘇嘉全受訪表示,他希望朝野能夠有共識,如果不得已要動用到表決,那就會進行表決,道交條例條文修正案,今天會完成三讀程序。
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5 條第一項規定,汽車駕駛酒精濃度超標可處新台幣 1.5 萬元至 9 萬元罰鍰;本次修法,許多立委認為應加重罰鍰,遏止酒駕,而今天的黨團協商,立委就是否納入機車駕駛、進行汽機車分流處罰等議題進行討論。
經朝野立委與在場官員討論後,取得幾項共識,機車駕駛酒駕初犯處 1.5 萬元至 9 萬元罰鍰、汽車駕駛酒駕初犯處 3 萬元至 12 萬元罰鍰;第二次酒駕,機車駕駛處 9 萬元罰鍰、汽車駕駛處 12 萬元罰鍰;第 3 次酒精濃度超標起,按第 2 次裁罰基準再加 9 萬元,之後依此類推。
至於在同車共責部分,會中也達成共識,只要駕駛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 0.05 % 以上,年滿 18 歲之同車乘客處 6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罰鍰。但年滿 70 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此外,協商中朝野也達成共識, 5 年內再犯酒駕或酒駕拒測,因而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規定沒入該車輛。目前還有多條條文尚未協商完成,相關協商共識也沒有簽署協商結論,下午將繼續協商。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