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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爐碴預售屋可止付並罰業者 最快5月上路

圖片來源:Pixabay / 作者:succo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審議通過修正版「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增訂禁止爐碴再利用於預售屋,若有使用,除可止付貸款、並可開罰業者,最快 5 月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預售屋契約再進化,爐碴屋再見」記者會。

行政院消保處處長劉清芳表示,為了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的權益,已審議通過內政部提報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預計最快 5 月上路。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說,修正重點共計 6 點,最受關注的是工業用材料爐碴的問題,因為會影響建築結構安全,也可能危害人體健康,因此增訂禁止爐碴再利用於預售屋,建商公會也認同此作法,新制上路後,消費者簽約買到爐碴預售屋時,除修正前原本就能提起求償,並可通知金融機構終止撥付貸款給賣方。

他並說,新制上路後,當業者違反規定時,還得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 56 條之 1 規定,第一次先限期建商改正,不改正可處新台幣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並可連續罰至改善為止。

此外,基於民眾花一大筆錢買預售屋,相關保證內容若未具體落實,發生問題消費者會求助無門,因此增訂業者須提供相對的履約擔保機制。這次修正還包含規範附屬建物面積登記,自 2018 年 1 月 1 日後申請建造執照者,只保留登記陽台,屋簷、雨遮去除,讓買到的坪數接近使用的面積。

陳星宏也指出,在住戶共有部分項目納入所有不具獨立權狀的停車位,可能是法定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或是獎勵增設停車位。另外是增訂自來水、電力的內管與外管費用,都由賣方負擔,而天然瓦斯內管由賣方負擔,外管由雙方議定,沒有議定時,由賣方負擔。

消保處諮議陳世元補充,增列基礎、承重牆壁、樓地板、屋頂等為預售屋結構保固項目,由賣方保固 15 年,例如地面磁磚脫落,賣方必須維修。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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