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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正式公告禁廚餘 開出第一張罰單

圖片來源:中央社

雲林縣率先全國禁用廚餘養豬,經過輔導期之後,雲林縣環保局今天正式公告絕對禁用,即使經過攝氏 90 度高溫蒸煮超過 60 分鐘也不行,並經聯合稽查開出第一張罰單。

雲林縣環保局今天公告指定「雲林縣一般廢棄物(生—熟廚餘)之處理場所」,自即日生效,指定經主管機關核可的堆肥廠(場)、民營掩埋場、焚化廠、動物飼料以外處理場或再利用場所(化製廠),可處理廚餘,其餘一概不准。

雲林縣環保局長張喬維說,依據公告即使養豬場有蒸煮設備,廚餘經過攝氏 90 度高溫蒸煮超過 60 分鐘,也不可用於養豬,雖然中央政府曾指出經高溫蒸煮可養豬,但地方政府有權責可規定不准。

張喬維指出,這項公告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一般廢棄物,應由執行機關負責清除,並做適當之衛生處理。但家戶以外所生產者,得由執行機關指定其清除方式及處理場所」。

他說,雲林縣政府去年 12 月 25 日宣布禁用廚餘養豬政策,經過 10 天輔導期,今年 1 月 7 日起由縣府農業處、環保局及動植物防疫所組成聯合稽查小組展開行動。

張喬維表示,聯合稽查行動 7 日已在四湖開出第一張罰單,業者沒有高溫蒸煮設備,要求改善,但業者拒收罰單,將勸導改善或離牧,若業者未改善仍用廚餘養豬,將以廢棄物物清理法處以新台幣 1200 元至 6000 元罰鍰,若聯合稽查發現有養豬戶收集大型餐廳廚餘養豬,最高可處 300 萬元罰鍰。

雲林縣政府農業處長張鴻猷表示,聯合稽查小組正加強稽查各養豬場,對於飼養豬隻數十頭的小型養豬場加強查核宣導,現行實施改用飼料養豬或離牧,申請登記到 3 月 31 日止,請養豬戶配合共同防疫。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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