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委翁曉玲等人提案要修改憲法訴訟法第四、卅、四十三、九十五條規定,引起法界的爭議,有七個律師公會連署表示反對,數百個律師甚至穿律師袍上街遊行抗議。
依現行法規定,大法官作成決定流程是由現有總額人數三分之二出席評議,且過「現有總額半數」同意為之。然而,修正草案於第四條增列第三項,將現有總額定義為「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所定大法官人數」,也就是必然為十五人。進而於第卅條與第四十三條,將大法官作成判決與裁定之同意門檻,由現有總額「過半數」同意,提高至「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換句話說,現行大法官是十五人,如果一個釋憲案,其中有兩位大法官迴避釋憲,剩十三人,只要七人同意,就可以完成釋憲。然而按照目前草案,上述情形,十三人出席,要十五人的三分之二同意,即十個人同意,才能完成釋憲。而今年十月三十一日,有七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只剩八位大法官,如果立法院藍白聯合杯葛大法官的人事,不予同意,則剩下的八位大法官,永遠無法審釋憲案,大法官將形同虛設,等於立法院實質廢掉憲法上的釋憲機關,立法院的違憲立法,將沒有任何機關能管,立法院成為另一個最高蘇維埃的民主集中制。
立法院以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的通過,卻要求憲法法庭要憲法機關法定總額的三分之二通過才能釋憲,這邏輯很離譜。如果認為大法官釋憲的門檻太低,那麼同樣的,拘束全國人民和機關的法律,只要出席人數的二分之一即可通過法律,也一樣門檻過低。翁曉玲和黃國昌都是以聖人的標準要求別人,而以凡人或賤人的標準要求自己,這合理嗎?
外國憲法或法律,怎麼看待大法官的憲法判決?問一下 chatGPT,怎麼回答。
問 chatGPT 的結果,原文文字是:
美國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中,至少需要超過半數的同意才能作成判決。換句話說,九位大法官中需要至少五票的多數支持(即 5/9)才能做出具法律約束力的裁決。
日本最高裁判所(最高法院)由 15 名大法官組成。一般情況下,裁判所會根據案件性質由小法庭(通常是五名法官)或大法庭(全體十五名法官)審理。要作成有效的判決,小法庭至少需要三分之二(即 3/5)或以上的同意票。大法庭則需要至少八票(即 15/8)的多數支持才能作出判決。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由 16 名法官組成,分為兩個參議院(每個參議院有 8 位法官)來審理案件。通常案件由一個參議院處理,並要求至少 5/8 的多數(即八名法官中的五票)支持才能作出判決。在涉及重大憲法問題時,則可能需要整個法院的多數票支持。
總結來說,日本的最高法院需要 5 位法官的小法庭中至少 3 票或 15 位法官中的至少 8 票,而德國的聯邦憲法法院通常是 每個參議院 8 位法官中至少 5 票才能作成判決。
英國的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一般由 5 位、7 位或 9 位法官共同審理案件。英國法官的判決採用多數決原則,因此並無特定的絕對多數要求,案件的決議只需多數法官支持即可。
法國的憲法委員會(Conseil Constitutionnel)由 9 位委員組成。該委員會在進行憲法性審查時,無需達到絕對多數決,通常以簡單多數決通過決議。
立法委員要修改法律,在 ai 時代,懶得查外國立法例,至少也應查一下 chatGPT。
至於多數決,應以出席人數為準,這是常識。立法院的多數決,什麼時候以立法院 113 席為準來計算的?立法院都做不到,為什麼要求憲法法庭來做?
原文出自魯直論壇,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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