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十九日)憲法法庭公告: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 141 條之 1 等規定於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立法委員柯建銘等 51 人(113 年度憲立字第 1 號)、行政院(113 年度憲國字第 1 號)、總統賴清德(113 年度憲國字第 2 號)及監察院(113 年度憲國字第 3 號),分別就其行使職權或因行使職權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部分,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並同時聲請暫時處分,暫時停止適用上開法律規定。
憲法法庭收受上開聲請案後,為調查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其範圍,依憲法訴訟法第 43 條第 2 項及憲法法庭審理規則第 53 條等規定,於 113 年 7 月 10 日下午公開行準備程序,通知聲請人及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到庭陳述意見並為必要之調查。經斟酌聲請意旨及指定相關機關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內容,憲法法庭於今(19)日就本件聲請暫時處分部分作成 113 年憲暫裁字第 1 號裁定,並依法對外公告。本裁定主文如下:
「一、 中華民國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15 條之 4、第 25 條、第 29 條之 1 第 3 項、第 30 條第 3 項、第 30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項、第 45 條、第 46 條之 2 第 3 項、第 47 條、第 48 條第 2 項、第 59 條之 1 第 1 項關於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部分、第 59 條之 3 第 2 項、第 59 條之 5 第 2 項、第 4 項、第 5 項、第 6 項及刑法第 141 條之 1 規定(詳如附表二),自本裁定公告之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二、 113 年 6 月 24 日修正公布前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25 條、第 45 條及第 47 條規定得暫予適用。
三、 其餘暫時處分之聲請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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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會期的立法院,在吵吵鬧鬧中結束了。吵鬧最凶的是黃國昌、傅崐萁的「國會改革」法案,這法案正是黃國昌十年前領導的太陽花運動所反對的「黑箱作業」所完成的產品。
這法案是未經委員會討論,二讀時由黃國昌主導的「最高機密版」以臨時提案表決通過。通過的法案,絕大多數立委事先不知內容是什麼?然而它卻侵犯了總統、監察院、行政院的權力,也侵害了人民的基本權利。這法案是台灣三十年來立法史上最大的憲政違建。
這法案經過行政院提覆議,但是藍白以全數表決優勢維持原決議。
黃國昌們不顧海外三十個學者、國內一二○位學者及四百多位律師的反對意見,不顧立法院院外十萬青鳥的反對聲音,硬推違憲的法案,這違憲的法案,暫時被憲法法庭阻止了。
黃國昌自家蓋違建也就罷了,竟然公然在立法院以迅雷不及掩耳手段蓋憲政違建。應負毀憲亂政的歷史責任。應予以最嚴厲的譴責。
其實,我們最需要的,不是「藐視國會罪」,而是「藐視憲法罪」。
原文出自魯直論壇,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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