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訂定於 1979 年,迄今滿 45 周年。它是美國的國內法,也是這四十多年來,穩定西太平洋局勢非常重要的法律。
由於這數十年來,台灣各黨派對兩岸關係眾說紛紜,美國對台灣最重要的法律—「台灣關係法」,對兩岸的定位,尤其具有它的重要意義。
1946 年 11 月 4 日,中華民國與美國在南京簽定「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通商航海條約」,此條約於 1948 年 11 月 30 日生效。此條約規範中華民國與美國人民間的居住、旅行、通商的權利義務關係。
194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美國並未承認中共政權,雙方未有外交關係。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建交,美國並與中華民國斷交。1979 年,美國訂定「台灣關係法」,在該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由於美國總統已終止美國和臺灣統治當局(在 1979 年 1 月 1 日前美國承認其為中華民國)間的政府關係,美國國會認為有必要制訂本法。」亦即美國在 1979 年前所承認的中華民國,在 1979 年後,成為「台灣統治當局」。
依台灣關係法第 4 條第 2 項並規定:「⋯⋯為了各項法律目的,包括在美國法院的訴訟在內,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之舉,不應影響臺灣統治當局在 1978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取得或特有的有體財產或無體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和利益,也不影響臺灣當局在該日之後所取得的財產。」所以 1946 年在南京所訂定的「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通商航海條約」中之中華民國與美國人民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於 1979 年以後,在台灣與美國間繼續存在。而 1979 年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另訂定「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聯繫協定」,該協定僅限於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間有效,不包含台灣人民在內。亦即在美國法律所稱的「中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其範圍不包含台灣。
換句話說,台灣關係法的精神,就是實質的「中華民國在台灣」,中華民國已不包含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與美國的權利義務關係,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訂定條約或協定來界定。過去南京時期的中華民國與美國間訂定的條約,都由台灣來繼承,與中國大陸無關。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在這幾十年來,參加許多國際公約,這些公約的領域,都不包含台灣。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的「保護文學與美術作品的伯恩公約」及「保護工業所有權的巴黎公約」,其聲明有效領域都不包含台灣,這在世界智慧財產組織(WIPO)文件都查得到。
台灣依據由台灣人民制定的修改的憲法增修條文,由台灣人民自己選總統和國會,怎麼不是國家?只是目前國名為「中華民國」。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台灣為其屬地,那麼台灣出口產品到中國大陸,中國就不應課關稅。
原文出自魯直論壇,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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