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章法修法版本中,符合一定條件就可承認其他國家簽發的數位簽章效力,預計可應用防範平台刊登詐騙廣告。數位部長唐鳳今天表示,將與美國討論技術對接,就可驗證境外數位簽章來台灣投放廣告的身分真實性。
數位部今天舉行「強化國家通訊網路韌性方案推動成果」記者會,媒體關注電子簽章法修法進度,以及數位平台刊登廣告未來要驗數位簽章,但是否可能因為改從境外刊登廣告而難以管到。
唐鳳對此表示,一樣可以管理境外刊登廣告,如果擁有台灣的自然人憑證、人在國外,從境外就可用自然人憑證進行驗證、刊登廣告。
如果在台灣沒有數位簽章者,唐鳳指出,可透過2種方式進行,一是親自在台灣申請,若外國人有居留權,也可申請台灣的自然人憑證與行動自然人憑證;二是找到擁有台灣數位簽章的人,幫忙做數位簽章後就可以刊登廣告,但也需承受相應的法律責任。
唐鳳進一步解釋,電子簽章法修法的新版本中,在安全程度相當的前提下,只要符合雙方技術可對接或國際條約互惠等其中1項要素,就可承認其他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
唐鳳舉例說明,美國國家標準暨技術研究院( NIST )院長羅卡西奧( Laurie E. Locascio )之前曾來訪數位部,他很快將回訪 NIST ,討論如何盡快達成數位簽章技術對接。如此一來,就可驗證境外者透過境外數位簽章來台灣投放廣告的身分真實性,也互有法律效力。
不過,唐鳳強調,如果有一些詐騙比較猖獗、或者數位簽章發放比較自由的地方,台灣並不一定要承認對方的數位簽章,這樣也就無法使用該國數位簽章來台灣刊登廣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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