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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直專欄》鄭運鵬的名譽比黃揚明值錢五倍

鄭運鵬資料照。 圖片來源:中央社

今日網路媒體報導

民眾黨籍新竹市政府前發言人徐千晴,去年發文譏諷民進黨前立委鄭運鵬徵才廣告「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鄭運鵬提告求償 60 萬元,一審法官判鄭敗訴,還在判決勸鄭「離苦得樂」,鄭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院今(21)日改判徐千晴須賠償 15 萬元。對此,鄭運鵬批評一審法官「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徐千晴去年 5 月在臉書發文指出,鄭運鵬的徵才廣告,聯絡人、電話、地址、員工人數都不透露,「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鄭運鵬要求徐道歉未果,認為徐的言論已侵害名譽權,提告求償 60 萬元。

台北地院一審去年 10 月判徐千晴免賠,並在判決書中「勸」,「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是莫大的悲哀-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萌生一念之明,離苦得樂」。

鄭運鵬不服判決上訴,高等法院今天逆轉改判徐須賠償 15 萬元,高院指出,人力銀行頁面顯示「工作機會(0)」,認定鄭並沒有要徵才,一般人均可輕易查證,但徐卻沒盡到查證義務,侵害鄭運鵬名譽。此案鄭運鵬可針對要求徐刊登澄清聲明部分提上訴,徐千晴不得上訴。

對此,鄭運鵬透過臉書表示,高院認為徐千晴連基本查證都不做,當然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換我請教一審法官: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你的離譜,受害者能得樂嗎」?

鄭運鵬也另在「threads」發文指出,這裡開始有一些民眾黨的迷失「小草」來留言作亂,且不知道為什麼,言論都很離譜親中,這個高等法院的判決讓他們看一下民眾黨的發言人有多離譜,「民眾黨的師父」不經查證就亂講的前例層出不窮,其實也好不到哪裡去,「希望小草們能夠體會我的用心良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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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鄭運鵬名譽被侵害,在一審判決時,我曾在部落格批評一審的法官,是「佛祖法官」,我寫道:

「這個法官好像在鼓勵別人批判他這個法官。這個法官對別人有較高的寬容,不代表可以剝奪別人愛惜名譽的權利。

這個法官個人縱然有宗教信仰,但是不能以自己的信仰強加在一般人當事人上,要求一般當事人也要像他一樣,這是以宗教在干預法律,以自己的權力,要求別人也像他一樣有自己的信仰,而且更要求法律遵從自己的信仰,這是最壞的判決。

他應該是最好的寺廟住持,但卻是最壞的法官。」(參見:https://classic-blog.udn.com/grotius6033/179945481

果然,適合當寺廟住持的法官,畢竟是少數。第二審法院判決被告應鄭運鵬 15 萬元。

這令我想起一個案子,媒體人曾韋禎在臉書上說黃揚明:「黃某就是最可恥的媒體敗類 這傢伙令人不齒的事蹟罄竹難書。這次就配合紅色勢力操作,斷章取義判決書,兩度影射陳柏惟酒駕,還逼宮柯文哲須罷 Q;甚至拿簡肇棟當年的事來扯。 有無酒駕,檢察官會查不到嗎?簡當時已是民選公職人員,陳柏惟是打工族,這可以拿來類比?」結果法院判決曾韋禎應賠黃揚明 3 萬元。(https://lawsnote.com/judgement/643d0eff51275cb55c31e52d?t=487100254

這兩個判決顯示,黃揚明的名譽只值 3 萬元,鄭運鵬的名譽比黃揚明值錢五倍。

鄭運鵬。
圖片來源:中央社

原文出自魯直論壇,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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