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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口蜆仔養殖戶受影響索賠 彰化鄉代私吞200萬被訴

有綠能廠商在彰化大城鄉興建光電發電設施等相關工程,大城鄉代陳男以施工影響養殖蜆仔為由提出賠償方案,廠商付出賠償金 200 萬卻被陳男私吞,彰檢依勒索等罪提起公訴。

根據彰化地方檢察署今天公布的起訴書,有綠能廠商在彰化大城鄉興建光電發電設施及升壓站等工程,陳男卻前往工地指廠商打樁產生震動會影響蜆仔生長,造成蜆仔死亡,要求廠商停工,不然將率領民眾前往工地抗爭。

廠商繼續打樁,陳男於是站在打樁機旁,迫使廠商暫停使用打樁,並企圖以打樁震動導致蜆仔受損為藉口,揚言將發動村民到場進行更大規模抗爭。

廠商派人進行協調,陳男指如繼續施工,可能引發民眾抗議,甚至會有黑道介入;廠商雖建議設立建設基金,如蜆仔養殖戶將來有損失可由基金支出,不過陳男拒絕廠商建議,要求依距離升壓站遠近及養蜆池面積為標準,先付賠償金新台幣 200 萬元。

廠商擔心民眾抗爭導致停工造成更大損失,只好同意陳男所提 200 萬賠償方案,但陳男拿到賠償金後卻私吞,沒有向蜆戶說明補償金發放條件及標準,還告知弟弟及熟識友人,可依自己對距離、面積認知填寫補償金額,自行決定金額多寡,還將母親修繕房屋費用及多年未養殖的蜆池一併申報。

對於關係不好的蜆戶,陳男反而刻意要求低報補償金額,導致部分蜆戶雖符合補償方案,卻未接獲通知可領取補償金,有一些蜆戶即使符合補償條件,詢問陳男時卻被拒,因而無法領取補償金,引起地方質疑。

陳男見地方質疑他侵占補償金聲浪四起,除不斷更改自己已領取的個人補償金數字,最後被迫將尚未花用的 46 萬元返還廠商。

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認為,陳男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及刑法強制等罪,依法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實際犯罪所得 36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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