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報載: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台北 25 日電)行政院發函通令各部會,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不享有或負擔中華民國國民的權利義務,「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等相關函釋,即日起應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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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地區人民,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這在憲法及其他法律上,甚為模糊。有人說,憲法是在民國 36 年制定,當時中華民國領域包含整個中國大陸,而且憲法第 64 條、91 條有關立法委員、監察委員,都有蒙古、新疆代表。足見中國大陸人民,亦屬中華民國國民。如果不認為中國大陸人民是中華民國人民,那就是分裂國土,是華獨,是B型台獨,也是台獨的一種。
更何況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有「國家統一前」字樣,並且在增修條文第 11 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我認為中國大陸人民,不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理由很簡單。憲法的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依照憲法第 19 條及第 20 條規定,人民有納稅和服兵役的義務。中國大陸人民無須對中華民國政府繳稅,也無須保衛中華民國,亦即中國大陸人民,無中華民國憲法的義務,同時也無憲法上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獨有的權利,例如選舉權和服公職的權利。
中國大陸人民既然沒有這些專屬於中華民國國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當然不是中華民國國民。
就拿美、中、台三方人民的權利關係來說。美國人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私權商務關係,來自 1979 年訂定的「美利堅合眾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貿易聯繫協定」,對象僅限中國大陸人民,不包含台灣地區人民。而美國與台灣地區人民的私權商務關係,是來自台灣關係法,這台灣關係法自 1979 年以後,延續 1946 年在南京簽定的「中華民國與美利堅合眾國通商航海條約」的效力,而效力僅限於台灣地區人民。美國法律和條約關係,實質上承認一中一台的關係。
「一各表」、「九二共識」等,只是政治談判的口號。如果台灣人民也是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何以國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加入的國際公約,如智慧財產權的巴黎公約或伯恩公約,效力都不及於台灣?
統一前東西德,與現今的南北韓,都同時加入聯合國。不管台灣或中華民國未來走向如何?至少目前兩岸是互不隸屬。中國大陸人民,並非中華民國人民,這才是正確的法律概念。
依據憲法第 141 條規定,中華民國外交,應尊重聯合國條約及憲章,依聯合國憲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獨立的國家,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還屬於中華民國的一部分,是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的。
原文出自魯直論壇,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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