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一家旅行公司在台的郭姓女負責人侵占新台幣 2300 萬元團費,遭通緝逃亡中國後返台,被依業務侵占罪判刑 4 年定讞;民事部分,地院日前判決郭女應賠償公司 2300 萬元,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郭女辦理台灣各旅行社透過泰國的旅行公司出團到泰國旅遊相關事宜,她在民國 2006 年 12 月至 2007 年 2 月間,3 個月內陸續侵占向各旅行社收取的團費共 2300 萬元。
泰國的旅行公司人員察覺未收到旅行社團費,要求郭女前往泰國總公司對帳,她坦承侵占款項,並簽立 2300 萬元本票作為證明,隨即聯繫無著,公司提告後,檢方偵查起訴。
刑事部分,因郭女侵占金額甚鉅,至今未賠償旅行公司損害,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刑 4 年;郭女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郭女表示無力償還鉅額賠償金,又擔心個人安危才逃亡中國 10 多年,期間不知遭通緝,之後返台自白認罪。
高等法院認為,郭女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所收取團費款項,嚴重侵害旅行公司財產法益,實難寬貸,駁回上訴,維持 4 年徒刑定讞。
入獄服刑的郭女,遭到旅行公司提告求償 2300 萬元。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郭女拒絕出庭,也未表示意見,調取郭女經手的帳本、本票與手寫團費明細,認定不法侵害公司財產權明確,判她全額賠償 230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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