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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國小女兒 桃園獸父判刑8年4月定讞

桃園市一名男子於 2017 年間性侵就讀國小六年級的女兒,並多次撫摸女兒胸部。最高法院今天依對未滿 14 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判刑 8 年 4 月,依性騷擾罪判刑 6 月,得易科罰金定讞。

判決指出,一名擔任送貨司機的男子與妻子、女兒、2 名兒子及父母同住於桃園市,男子自 2017 年起,多次趁女兒獨自在房間時撫摸女兒胸部、要求女兒對他口交,甚至性侵女兒得逞。

男子在檢方偵辦、法院一審時原本否認犯罪,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時才坦承犯行。

高院審酌男子身為人父,不思善盡呵護、照顧幼女成長之責,反而對女兒強制猥褻、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無視女兒的性自主決定權,為滿足一己私慾,罔顧人倫,造成女兒身體、心理創傷與陰影。

高院依對未滿 14 歲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對未滿 14 歲女子犯強制猥褻罪、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乘機性交罪判處男子應執行有期徒刑 8 年 4 月;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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