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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應充涉頂新劣油案 另判刑9年2月全案定讞

魏應充(戴帽者)。資料照。圖片來源:中央社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涉及劣油案,部分犯行判刑定讞。更一審就發回部分判刑 9 年 2 月,其中 4 年 10 月必須入監執行。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檢方已啟動防逃機制。

魏應充先前已因味全混油案判刑 2 年入獄假釋出獄,最高法院 2019 年間就頂新劣油案部分判刑定讞後,法院裁定連同味全混油案合併執行 4 年 8 月,魏應充於 2021 年 1 月 19 日出監至今。

檢方後續將就魏應充所涉頂新劣油案、味全混油案聲請法院再定一次應執行刑,再扣除魏應充先前已執行的刑期,因此實際執行刑期仍待法院裁定。

全案起於 2013 年間,大統長基爆發摻混油並添加銅葉綠素事件,引爆一連串油安事件。

魏應充被控在擔任頂新製油負責人期間,自 2012 年 1 月起至 2014 年 10 月間止,向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的油脂原料,再添加其他品質較佳的原料油精煉後販售,案經彰化地檢署起訴。

一審彰化地方法院判決全案無罪,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改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的販賣假冒食品等罪,判處魏應充有期徒刑 15 年,其中 6 年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 2019 年 11 月間駁回魏應充 26 罪的上訴而定讞,確定部分,7 罪不得易科罰金,刑期合計 5 年 9 月,另 19 罪得易科罰金。最高法院另將 45 罪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

更一審認為,魏應充等人枉顧應有社會責任及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可預見大幸福公司所販售原料油欠缺可供人食用品質,加以精煉製成食用油產品販售,嚴重影響民眾食品衛生安全及消費者權益。

更一審判決,魏應充販賣假冒食品等 39 罪成立, 19 罪得易科罰金,應執行 4 年 4 月徒刑,以新台幣 1000 元折算 1 日; 20 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判刑 9 年 2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 4 年 10 月。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魏應充等人的上訴,全案定讞。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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