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今天說,中油三接工程工作船發生 2 次擱淺事件,造成藻礁受損;調查發現,中油對停工浪高標準寬嚴不一、災害防救的預防機制不足,內部控制功能失序,確有怠失,通過糾正中油。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指出,中油第三座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三接)工程工作船 2 次擱淺事件,經調查發現,中油任由承商採用不精準的免費海象預測軟體工具,進行海事工程施工準備,未採取最佳可行控制技術預先防範海氣象動態變化。
監察院說,中油與廠商簽約時所訂的停工浪高標準又較為寬鬆,無法即時反應瞬變的海氣象,導致施工中船舶斷纜、擱淺造成藻礁受損。事發後雖已要求承商提升海氣象預報系統,並增強船機的硬體改善,但停工浪高標準仍寬嚴不一、災害防救的預防機制不足,中油確有怠失。監察院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趙永清調查報告,糾正中油。
監察院指出,台灣四面環海,受限於氣候、海流等因素,使得海上施工風險升高,而海難發生後的救援難度高於陸上交通事故,因此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函頒「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以利各機關、單位進行應變處置。
監察院說,但中油竟不了解這項機制, 2020 年 3 月 28 日東坪 8 號擱淺後,中油違反「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認為無工安、無環保事故,就不需通報國營會、海巡署、海保署、航港局等相關主管機關,導致拖延多時後,這些機關透過媒體才知道發生事故。
監察院表示, 2020 年 11 月 20 日昭伸 26 號擱淺在大潭電廠出水口處防波堤上,中油只以跨部會緊急應變簡訊通報群組,通報各主管機關等作為屬補強作為,非屬正常通報程序。這兩次海事案件,中油在航港局未審視脫淺計畫前,就以其他船隻先拖離事故現場,導致外界批評猶如駕車肇事逃逸,中油相關作為,核有失當。
監察院指出,中油三接工程發生 2 次海事案件,都造成藻礁受損。第一次東坪 8 號擱淺的海事案件,造成藻礁受損面積相當於 5800 平方公尺。第二次昭伸 26 號發生海事案件,導致藻礁受損面積約 110.29 平方公尺。中油內部控制功能失序,嚴重欠缺警覺性及應變能力,經核實有違失,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糾正,移送行政院督同所屬確實檢討改善見復。
監察院說,現場履勘發現這兩次事故確實造成部分藻礁受損,經濟部允應督促中油提升海事工程施工期間維護環境安全規劃,確保未來不再發生海事案件。
調查指出,中油發生第一次海事案件後,未能及時檢討工區聯防機制,直到第二次發生海事案件後,經濟部為改善救援難度,要求三接工程作業期間,至少需要兩艘船以上、採團進團出,以備萬一發生狀況時互相支援,顯見中油對於施工船舶、機具管理未盡完善。
監察院表示,中油發生海事案件後,工程會雖已邀集相關機關分享其工程契約及施工經驗,但台灣缺乏對於近岸工程風險案例的預防宣導,及跨部會橫向聯繫機制等問題,行政院宜督促所屬部會及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對於工程契約及相關演練,建立事先預防機制。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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