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涉嫌通姦罪被判有罪確定,聲請釋憲成功,大法官宣告通姦除罪,改判無罪,林男聲請刑事補償。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不符刑事補償要件,駁回聲請,為通姦除罪化後首例。
林姓男子於 2016 年間與已婚鍾姓女子在汽車旅館被鍾女丈夫抓姦,被高雄地檢署依通姦罪起訴,一、二審判處林男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確定。林男不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 2020 年 5 月間做出釋字第 791 號解釋,大法官認為,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違憲,立即失效。
檢察總長為林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年 1 月間認定通姦罪經釋憲後已失去效力,原判決違背法令,判決撤銷原判決,林男無罪。
林男向原二審的高雄高分院聲請刑事補償。高雄高分院指出,本案的無罪判決的法院是最高法院,該法院沒有管轄權,將全案移轉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改判無罪的理由是法律因違憲宣告時效,並非刑事補償法規定的補償要件,駁回林男聲請。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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