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建教合作法部分條文,為進一步保障建教生的權益,未來廠商如果違反建教生工作時數與休息日相關規定,除了罰則外,應就違反規定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所換算的生活津貼2倍做為賠償金。
現行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建教合作法)中已有明定,建教生每日訓練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而且不得在午後8時至翌日早晨6時受訓。這次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建教生每星期受訓總時數不得超過 40 小時,每7日至少應有2日休息,受訓期間如果遭遇勞動基準法規定的放假日,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休息。
此外,女性建教生每月得申請1日生理假,這次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也規定,建教合作機構不得因此剋扣生活津貼,學校也不得將生理假列入學業成績評量事項。
現行的建教合作法,已對未依規定安排建教生受訓及休息時間的建教合作廠商訂有罰則,但為進一步保障建教生權益,三讀條文新增,如果建教合作機構違反建教合作法第 24 條中,建教生工作時數與休息日相關規定,應就違反規定時數,發給建教生該時數所換算的生活津貼2倍做為賠償金。
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明定,教育部應會商中央勞工主管機關編定勞動人權及勞動權益手冊,提供學校實施基礎或職前訓練,該手冊內容應每年檢討修訂。
此外,根據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的提案說明,僑生於課程安排有適應不良的問題,其中又以語言能力最有待提升,除了基礎華語外,職場訓練所需的專業華語也有待加強,因此三讀條文新增,辦理建教僑生專班的學校,應在基礎或職前訓練,規畫基本華語文輔導課程。
三讀條文也規定,為了審議學校辦理建教合作的申請案,主管機關應遴聘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主管機關代表及勞工主管機關代表等組成審議小組,進行審議。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廠商給付建教生的生活津貼,屬於建教生參與職業訓練而給予的補助費,非屬薪資或勞務所得,因此免納綜合所得稅。
此外,因為現行建教合作法規定,學校應指派教師每兩個星期至少一次不預告訪視建教合作機構,瞭解建教生接受職業技能訓練等情形。這次三讀通過的條文新增,該指派教師應定期接受勞動人權、勞動權益及職業安全衛生的相關研習或進修課程。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指出,建教合作法已8年沒修正,但大環境變動很大,尤其台灣勞權提升,但相對而言,建教生的勞動權益保障較弱勢,希望透過這次修法保障建教生權益、健全建教合作制度,提升整體技職教育的發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奕華說,這次修法增加許多勞動權的保障,包括加強資方及勞工的勞動觀念,納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的精神等,為了避免弱勢家庭學生因有生活津貼而需繳稅,三讀條文也明訂將廠商給付的生活津貼視為補助費,免予納入計算所得稅。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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