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今天公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提高賠償基數標準,因國家不法行為至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等,將賠償新台幣 1000 萬元。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今天公告將修正「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將「行政不法」納入國家不法行為的認定,並訂定後續包括,健康、生命權、人身自由,沒收財產的權利回復。
促轉會主委楊翠說,依據修正後的促轉條例,認定國家「司法不法」與「行政不法」。確認國家不法也就是在踐行「還原並公布司法不法事件之歷史真相」以達到正義,賠償以彌補國家不法所致的傷害,重新反省體制以避免歷史重演。不論是公布真相、賠償、還是進行體制的反省都是轉型正義重要的環節。
至於針對促轉條例的修正,楊翠說,將補足現行促轉條例第6條於平復「司法不法」不足的地方,以及現行促轉條例未規範平復「行政不法」,相關案例促轉會無從辦理,都將透過這次的修法進行補足。
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明定賠償標準,人身自由受拘束期間,每一基數計賠(補)償金 15 萬元,最高 59 個基數,換算賠償金為 885 萬元,可視情節斟酌增加,最高不超過 950 萬元。另外,若是死刑、擊斃、刑求致死、緝捕致死或失蹤,賠(補)償金為 1000 萬元。
而草案也設計差額賠償請求權,過去已依法請領補、賠償者,可扣除已受領金額,再給付差額。促轉會委員陳雨凡表示,估計約有1萬人符合賠償資格,賠償金額約 200 億元。
此外,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草案明定,在行政院下新設「財團法人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基金會」,設置董事 13 人,由行政院遴選相關部會代表4人、學者專家5人,及社會公正人士4人。至於在財源的部分,將由政府編列預算,和追討的不當黨產挹注。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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