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馮賢賢,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民進黨立委最近提出《公視法》修法版本,因遭國民黨反對而被退回程序委員會。《公視法》該不該修?答案殆無疑問。這部法草擬於剛解嚴的九十年代初,一切主張都根植於老三台唯我獨尊的類比舊時代,它被賦予的任務是彌補商業運作之不足以及黨政軍獨佔電視對公共利益之侵害。
從1997年《公視法》通過至今,台灣歷經有線電視崛起、電視頻道氾濫、網路傳播超越傳統媒體成為主流、社群媒體改寫大眾傳播定義等巨變,《公視法》不論對於傳播方式、應負任務、組織型態的想像都有許多過時之處。但據新聞報導,國民黨反對民進黨的修法版本,著眼點在於董事會產生方式的改變,只因民進黨的主張不利於在野的國民黨阻撓董事會之順利組成;這是典型的政治鬥爭。
現行《公視法》對於董事會的產生方式,有著非常複雜而奇特的設計。它是由立法院依各政黨席次比例推舉11─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監事審查委員會,每位被提名人都必須經由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才能得到任命,也就是,只要有四分之一的審查委員反對,任何人選都會被剔除,這樣的超高人事門檻舉世罕見。
國民黨以1997年《公視法》通過時,擔任立委的蘇貞昌、柯建銘等人都同意此項設計而指責民進黨昨是今非。其實回頭來看,當時會有如此不尋常的設計有其時代背景,而今日民進黨提出的修法版本才更合理。
1992年底國會全面改選,民進黨席次大增。93年《公視法》在教委會民進黨立委謝長廷、翁金珠、廖永來等人支持下通過一讀,其後三年卻始終無法進入二讀。公視之創設,最早是孫運璿在擔任行政院長時提出,至九十年代初《公視法》的草擬與公視籌委會之建置皆為執政的國民黨所推動,但在民進黨大舉進入第二屆新國會並支持《公視法》後,國民黨開始對公視建台轉為消極抵制。
至第三屆,在民進黨立委大力推動下(僅盧修一反對),《公視法》起死回生進入二讀。當時國會的三大黨依序是國民黨、民進黨、新黨;由於新黨立委周荃力擋《公視法》,而多數國民黨立委也不支持,《公視法》從二讀到三讀,每一步都是多重政治角力的驚濤駭浪,在三讀完成的前一刻,藍軍某黨鞭不惜在後台協商時怒砸手機(那時手機還算稀有財)撂下重話,才讓立法院長得以敲下那一槌。
公視董事會產生方式之所以會保留一讀時即已被接受的民間倡議版本,應該是因為當時在野的民進黨與新黨都支持。高審查門檻有利於小黨封殺其反對之人選,這是在國民黨於台灣執政超過五十年後、民主化過程中的一個稍稍禮遇小黨的獨特設計,而當時的國民黨之所以買單,應該是認定將繼續長久執政,在民意壓力下勉強同意《公視法》過關,給小黨一點「好處」無傷大雅。
時至今日,歷經三次政黨輪替,台灣的政治情境,已與1997年「前政黨輪替時代」迥異,讓公視董監事的產生方式回歸過半數的人事審查門檻常態,再合理不過。不論是中選會、國家通傳會或是監察委員的提名,都是由立法院過半同意產生;公共媒體董監事人選,由立法院過半同意,並無不當。
政黨之間有競爭也有鬥爭,不足為奇。但即便鬥爭也得進退有據,否則就是野蠻。《公視法》董監事產生方式的修改,任何人都可以反對,就是國民黨沒有資格。
2009年,國民黨為了控制公共電視,仗著國會席次超過七成的絕對優勢,將公視董事席次,由原先的11─13席修法改為17─21席,並在八八風災國難當頭之時,一舉送入八名增額董事,在任期已經過半的第四屆董事會掌握多數,並立即展開腥風血雨的鬥爭,包括將董事長與其他原任董事假處分後,由長期以缺席方式杯葛董事會的打手董事們接管,引發後續多個官司;未經召開董事會即違法產生新任董事長(陳勝福);人數不足卻違法開會、違法解聘總經理與執行副總、教唆內部主管及員工炮製政治迫害之人事鬥爭致使多人受害而至今未平反;在董事會任滿後拖延改選(龍應台部長任內)以至於打手們的任期無理延長近三年。
在任期中修法擴大席次以便奪權,這也是舉世罕見。台灣號稱是民主國家,但只要是國民黨執政,民主隨時可蒙塵。
國民黨在2009年惡意修法擴大公視董事會以便進行政治侵害的劣行,不僅造成多個官司敗訴與賠款,而且在公視內部的人事迫害與寒蟬效應至今未解,而國民黨從未針對此一毫無正當性之野蠻修法與其造成的損害向公眾道歉。任何立法都有其核心價值與技術執行兩面的設計,《公視法》最核心的概念「獨立自主、不受干涉」不變,技術面的設計與時俱進,本來就無不妥,哪有什麼昨是今非的問題。國民黨2009年以降侵害公視的惡行劣跡以及現在反對董監事產生方式的設計,是昨非今也非,怎有臉批評他黨?
台灣有這樣的政黨真可悲,因為公視董事會產生方式,只是將過時的不合理設計改為權責相符(誰執政誰負責),沒理由反對。《公視法》修法真正的挑戰,在於因應數位時代前所未有的新科技衝擊,如何以全新的思維來做前瞻性的規劃與設計。但審視民進黨提出的修法版本,看來和國民黨所在意的一樣,重點在於董事會產生方式。
民進黨急著讓下屆董事會(已難產超過一年)趕快產生,但修法版本對於董事資格的設定卻沿襲原本的形式主義、忽略了更重要的一些必要條件;其他同等重要的事項,如經費來源、數位化時代公共媒體運作方式的變革等都含糊帶過,甚至許多重要法條的設計仍停留在類比時代的思維(例如對於組織架構的想像)。
民進黨版本對公視董事會的運作增加了一些政治牽制(例如行政院可逕行解聘董事),並賦予公視更多的任務(包括替國際頻道預留空間),卻不對經費來源提出明確承諾,這樣的設計似乎意圖將公共媒體國營化:聽話就多給錢,不聽話就給你臉色;而一旦公共媒體朝國營媒體傾斜,其「公共性」就不保了。
台灣已經有尷尬至極的國營中央社和央廣(前身都是國民黨黨媒),還需要在21世紀修法把脆弱的公共電視往國營媒體的方向推一把嗎?此次修法設計的各種細節是否可以因應數位轉型之需,並保障公共媒體的公共性,還有待縝密推敲。儘管在野黨失格失能,還是要請民進黨務必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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