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民主連合智庫今天舉行記者會,公布智庫版本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版本;修法草案明定,只要在第三地企業有重大影響力,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在台投資;若有假借人頭規避審查,則比照洗錢防制法罰則。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今天與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台灣基進立委陳柏惟舉行記者會,公布智庫版本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法草案。
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表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有關開放中資來台投資條文,是 2002 年台灣為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 WTO )所增訂,是相當古老的條文。
賴中強指出,近 20 年來中資在世界各地擴張,而中資與外資的界線越來越模糊,加上港區國安法實施後,香港獨立經濟地位岌岌可危,港資卻仍適用一般外資規定,並列舉現行法規裡中資可能漏洞,包含中資對第三地企業的控制力難以認定、假借外資和外資證券投資、入台後轉投資以及在地人頭協力,都能規避現行中資審查規範。
經濟民主連合版本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則擴充第 73 項的相關作為,明定中資若對第三地企業有「重大影響力」,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灣投資,並將提供1年期以上貸款、協議控制的行為都視為「投資」;中資來台投資事業轉投資,也須比照中資來台投資規格審查。
修正草案也明定,若中資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總額 3 分之 1 以上、或具控制力者,就被視為中資投資事業;若有假借人頭規避審查,則比照洗錢防制法的相關罰則,處 6 個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明定沒入資產。
王定宇表示,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資金審查標準落伍,過往也沒有影音串流平台( OTT )產業,他除了會以個人名義幫忙民間團體提案,也將提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修法版本,禁止在中國享有重大經濟利益的企業,不可直接或間接投資台灣有線廣播電視等傳播媒體,並修法禁止受政府控制的事業或財團法人赴中國投資。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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