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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偽口罩充MIT 綠委提案修法增不良醫材定義

圖片來源:中央社

民進黨立委何志偉今天說,近期頻傳有不肖業者將他國製造的非醫療用口罩,充當為台灣製口罩,影響國家防疫能量等,因此他提案修正藥事法,把「將他人產品抽換或參雜者」,增列為不良醫材的定義。

何志偉表示,將此納入不良醫材定義後,未來如果再有不肖廠商魚目混珠的情事,衛生福利部將可視情節重大,廢止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何志偉今天在立法院召開「藥事法藏漏洞,黑心發大財-你敢騙,就撤照」記者會,說明上述訴求。

何志偉指出,日前接連出現不肖業者將他國製造的非醫療用口罩,充當 MIT 口罩;根據統計,這 12 天有 1000 萬片上下的假口罩被民眾買走,不但重創國人對口罩國家隊信心,也影響國家防疫能量,甚至產生疫情惡化的風險。

何志偉表示,現行藥事法第 23 條不良醫療器材的定義,包括有「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等4款,但並無混充者。

何志偉說,因此他提案修正藥事法第 23 條,把「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列入不良醫材的定義,補足漏洞。此外,口罩國家隊的成功不只是因為有政府,更可貴的是背後有無數的人力、物力,為國家挺身而出的團結,因此破壞國家防疫能量、摧毀國人對防疫的信心,這是絕對不能容忍的。

另外,現行藥事法第 78 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製造、輸入、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劣藥、不良醫療器材者,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其公司或商號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物名稱及違反情節;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得廢止其各該藥物許可證、藥物製造許可及停止其營業。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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