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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補助未訂禁轉讓條款 審計部促農委會改善

圖片來源:中央社

審計部今天表示,農委會去年辦理小型農機補助計畫,未訂有禁止轉讓期限條款,部分受補助者短時間內就辦理農機具轉讓或贈與;經審計機關促請檢討改善,農糧署已修訂補助計畫規範。

審計部今天表示,農糧署為促進農業升級,加速耕作機械化,並協助紓解農村農業勞動力不足問題, 108 年度辦理小型農機補助計畫,核定經費新台幣7億 9992 萬餘元,執行數7億 8321 萬餘元,執行率 97 . 91 %,補助農民購置小型農機計8萬 6598 台。

審計部指出,經3月查核發現,補助計畫的作業規範中,沒有規定農民接受補助購置農機後的適當年限內不得轉讓、轉售,截至3月底已有 22 案受補助案件申辦農機使用證異動,包括轉讓者8案,贈與者2案,註銷者 12 案。

審計部表示,其中甚至有在 108 年5月6日購入,5月9日就辦理轉讓登記,亟待檢討補助作業規範的妥適性,審計部在 109 年5月請農委會督促農糧署檢討改善。

審計部指出,後續追蹤改善情形,農糧署已在 109 年5月 25 日修訂補助計畫作業規範,增訂農民接受補助購置的農機,在5年內禁止轉讓、轉售規定,違反規定者除繳回補助款外,5年內不再給予補助,以提升經費運用效益。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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