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芋傳媒記者簡翊展報導)台灣制憲基金會於 4 月 30 日向中選會送交兩項公投提案,兩案將於 7 月 14 日及 16 日在中選會召開聽證會,中選會與提案方將針對公投案與公投主文進行三大議題的討論:
- 議題一:本案是否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
- 議題二:本案是否合於公投法第 2 條第 2 項項首所稱屬憲法規定下之公投案?
- 議題三:本案提案內容是否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
然而,聽證會尚未召開,網路上即引發熱議,有聲音質疑新憲公投不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甚至批評這是讓公投凌駕憲法之上。公法學者表示,公投提案的內容仍合乎現行規範,主文的精神並非要直接更動憲法條文,而是讓人民表達結構性意見,總統若願積極回應台灣新憲法運動,亦可請行政院就攸關台灣新憲法政策、範圍等,提出公投案。
「制定新憲」案公投主文為「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學者指出,第一個主文要素是「要求總統推動」,總統扮演政治力角色,整合政府資源,特別是行政院。總統最具有政治能量,亦有純粹政治行為,有政治形成功能,形成政治手段,制憲的義務主體,總統最合適,公投主文是要求總統「推動」,也提供總統彈性運用空間。
關於總統推動制憲的路徑,學者們認為有五種體制內外的方式:
- 以修憲推動制憲:在立法院成立修憲委員會中提出新憲草案;亦或是國會發動倒閣、進而總統解散國會全面改選,新民意回到體制內,反映在國會結構,新國會再提出憲法修正案。
- 由立法院草擬新憲法草案交付公民複決:以國會為基地,以立法委員為當然制憲代表,再邀請原住民族群等,組成制憲會議。
- 公投廢中華民國憲法再制憲
- 體制外制憲會議:藉由制憲公投提案通過獲得正當性,總統召開體制外制憲會議,經全民複決,實質廢除中華民國憲法體制。有學者提到,體制內的總統如果選擇體制外手段,會被認為毀憲,且出現兩個問題。第一,為何民意支持,但國會卻反對?第二,總統必須付出體制外手段對付體制內產生的政治衝突,這種衝突多是透過戰爭、革命解決,歷史上,只有戰爭、革命,人民才能直接產生憲法秩序。
- 主權衝撞模式:在不更動憲法的狀況下以立法層次解決,包括通過《國歌法》、《國旗法》、《領土法》,甚至定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地位,透過法律實質創造新憲。
第二個主文要素為「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學者提到,有輿論稱這是改變政治現狀的「獨立公投」、會被宣告違憲,但事實上「制定新憲案」沒有獨立公投意涵,並未違反或否認憲法程序,主文提到的「符合台灣現狀」、「新憲法」內涵也具有彈性空間。
提到獨立公投,學者也補充說明,真正的獨立公投是超憲法公投,假設獨立公投「中華民國只有台澎金馬」,否認憲法程序,恐被宣告違憲,但大法官也可能認為此屬於政治問題而不審查。
至於新憲公投是否屬「重大政策之創制」,學者強調,這樣的討論必須回歸《公投法》,其中第 1 條「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公投法》第 1 條是為實現國民主權,具體化創制複決,而非限制。
「沒有明文禁止事項,都可以投;沒有限制就應有此權利。」
學者解釋,《公投法》第 2 條是落實第 1 條「直接民權」,具體化憲法第 17 條創制複決權,《公投法》列舉可做事項,本質沒有包含「限制」人民其它的創制複決權,限制寫法都用「禁止」做規範。
另外,學者亦補充說明,公投要有法律上拘束力,必須客觀上可以確認決定的實質確定力範圍,如果沒有確定,中選會會用行政指導方式,在不違反提案人意思情況下,建議修改題目,直到確定實質確定力範圍;而歐洲國家全國性公投雖然沒有規定諮詢性公投,但許多國家仍然照辦,視為聽取民意的大型民意調查。
學者指出,2018 年的東奧正名公投即是諮詢性公投的先例,國際奧會是註冊在瑞士洛桑的私法人,中華奧會法律性質也是私法人。東奧正名本質上是諮詢性公投,但仍以「重大政策之創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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