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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櫃惡火掀公安漏洞 民眾黨團提修法強化消防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4日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增訂施工消防防護計畫強制報備,加重罰則、限期改善,並加入吹哨者條款,以杜絕憾事發生。圖片來源:中央社

錢櫃惡火燒出公安漏洞,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天提出消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張增訂施工消防防護計畫強制報備,加重罰則、限期改善,並加入吹哨者條款,以杜絕憾事發生。

台北市錢櫃 KTV 林森店 4 月 26 日發生火警,因排煙、灑水、消防警報、住警器、廣播系統等消防設備全面關閉,民眾逃生不及,造成 6 死多傷慘劇。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今天召開記者會,黨團總召賴香伶、副總召張其祿、幹事長高虹安及立委邱臣遠、蔡壁如全員出席,共同提出修法主張,別讓錢櫃悲劇重演。

賴香伶表示,錢櫃大火事件造成重大災情必須檢討,其中如果涉及現行消防法規制定不夠周延,就必須趕快補起漏洞,討論修法,這是立委的責任。

談及民眾黨團主張修法強化消防,蔡壁如指出,這次事件主要在於業者在進行內部裝修時不按照程序報備,而施工消防防護計劃核備和裁罰方面,也太過輕縱。

她說,建議消防法第 13 條增訂「遇有增建、改建、修建、室內裝修施工時,應另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

蔡壁如指出,現行消防法第 40 條罰則,「違反第 13 條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 30 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應刪除「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再進行裁處」程序,修正為「直接處罰後限期改善」,並得連續處罰,並酌予提高罰緩金額,以督促管理權人正視施工中的安全措施。

另外,蔡壁如指出,早在 1995 年 8 月 11 日修正公布的消防法第7條第1項即規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消防設備人員法」雖然曾在 108 年3月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但是至今尚未通過專法,這部分也應凝聚共識,推動立法。

今天記者會中,民眾黨團也主張,在相關法規中加入吹哨者條款,讓特定場所的從業人員,能主動向政府通報業主惡意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杜絕憾事發生。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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