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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A二軍判賠逾23億元 創工傷賠償紀錄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第二波工傷求償案,今天判決 RCA 等 4 公司應賠償 1115 名原告總計新台幣 23 億 300 萬元,寫下工傷案判賠金額最高紀錄。全案可上訴。

全案源於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於 1970 年在桃園設廠生產家電,1992 年關廠停產,後來發現長年使用有機溶劑三氯乙烯等,嚴重污染土地與地下水,導致不少員工罹癌。

被害員工先後於 2004 年、2016 年提起求償訴訟,前者 529 人為一軍(第一波員工),後者 1100 多人為二軍(第二波員工),因部分員工訴訟中過世改由繼承人承受訴訟,人數迭有變動。

根據判決書,第二波原告總計 1120 人,包括死者員工家屬、患有外顯疾病員工及尚無明顯外顯疾病但健康權受損的員工,分別求償 400 萬元至 1000 萬元不等金額,總計 73 億元。

判決認定,RCA 公司於廠區不法使用含致病因子的化學物質,造成廠區勞工死亡或罹患疾病,或尚未罹病但健康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RCA 公司在審理時主張時效抗辯,但北院認為違反公共利益及公平正義,本案相關化學物質及暴露證據都在RCA 及其母公司掌握,難以期待受害員工能夠及時行使權利。

1120 名原告中,法院認定有 2 人無法證明疾病與污染有關, 1 人無法提出任職證明,另外 1 人只任職 11 天, 1 人任職 6 天,因此駁回這 5 人的求償。

法院判決,RCA 及其母公司法國 Technicolor、百慕達 Thomson 及美國奇異公司(GE)等 4 家公司,應連帶賠償 1115 名員工及家屬 23 億 300 萬元。

不過,由於 10 名原告是 1987 年 1 月 1 日以後才任職 RCA 公司,而 GE 公司則自 1989 年 1 月 1 日起已非 RCA 公司的控制公司,無須對這 10 人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範圍為 22 億 8500 萬元。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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