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監察院認定申報財產不實而開罰。他不服興訟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認定監察院開罰合法無誤,判林益世敗訴。全案可上訴。
全案起於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於 2012 年間透過媒體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特偵組介入偵辦,林益世一度被羈押。
案經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新台幣 6300 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 8300 萬元,另有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最高法院去年 8 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 6300 萬元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 2 年定讞,林益世已入監服刑。
監察院調查,林益世於 2011 年立法委員期間,應向監察院辦理定期財產申報,但林益世就財產增加 1580 萬元,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監察院於 2016 年間認定他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處罰鍰 120 萬元。
林益世興訟抗罰主張,他的財產均交由母親保管,並無隱匿財產而不申報。
法院認定, 1580 萬元財產來源不明部分,刑事已判決確定,林益世仍就何時新增、如何取得財產的來源等情,沒有提出「真實」、「合理」說明,已違反真實合理說明義務,監察院開罰合法無誤,判林益世敗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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