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挺小英,不過法律概念這種很明確的東西用拗的會很難看⋯⋯
根據懲治走私條例對「走私」的定義,只要是私運「政府管制物品」(比如:槍)、「應稅物品」(比如:煙),都是走私喔!
雖然這個案子是適用特別法「菸酒管理法」,但在「走私」定義上,看普通法「懲治走私條例」這個法律,也是很清楚的!
而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本條例稱私運貨物進口、出口,謂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出國境。但船舶清倉廢品,經報關查驗照章完稅者,不在此限。」也是一樣規定,只要規避檢查、逃漏關稅、未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入境,就是私運貨物。
法律規定很明確,面對問題依法處理,才是正道!
ps:
不過要說的是,走私雖然很難聽,可是走私「管制物品」才是刑罰,走私「應稅物品」,大部分都是行政罰,就是罰錢,跟警察開罰單一樣⋯⋯這個案子最嚴重的法條不是走私,而是貪汙。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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