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胡博硯,原文標題:改善勞動條件才是正本清源的辦法,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長榮空服員歷經十七天的罷工後,勞資雙方於簽訂了團體協約而落幕,根據媒體報導長榮航空公司在這十七天間取消了 2250 架次的班機,影響了乘客達 28 萬人,而公司的損失將近三十億元,就時間長度與公司損失的程度來說,應該是國內罷工史上最大規模的罷工事件。
不過,就這場罷工來說,有論者認為勞方的訴求沒有被達成,勞工這一方說實在是失敗的,如果就最後協議內容來說,對比勞方最早提出的八大訴求,就這方面,確實勞方的訴求沒有被滿足,而答應的訴求,有些似乎在罷工前資方即已讓步,所以,罷工確實沒有成功。
但是,勞資協商談判的過程當中,各自有各自的底線或堅持,而在團體協約簽訂前,這一切都不算數,所以也很難講這場罷工是沒有意義的。另一方面,如果就團體協商所達成的內容,與資方在七天前提出的差異也不大,但是七天前由於秋後算帳條款的問題,遲遲無法簽下團體協議,以至於罷工又多罷了七天,這七天也造成了長榮航空十億元的損失,就公司方來說,這多損失的錢到底有沒有意義呢?
長榮資方態度堅硬
長榮罷工相對於前兩次華航空服員以及機師的罷工,這次的罷工會拖這麼久,長榮航空的態度確實是一個很重大的原因,而網路上的酸民,認為華航是國營公司,所以有如軟柿子,讓步的很快,但是長榮航空是間民營公司,所以在商言商不可能讓步。這種說法,確實很難反駁,以這次工會訴求中勞工董事一事,在國營事業中根本不會是個問題,因為依據《國營事業管理法》第 35 條規定,國營事業的董事或理事,其代表政府股份者,應至少有五分之一席次,由國營事業主管機關聘請工會推派之代表擔任。
華航,在空服員抗爭前也就設有勞工董事。
不過,對於私人企業來說,勞工董事乃是讓勞工參與公司決策的過程,在一般私人公司甚難想像,更何況長榮是一個保守型的家族企業,更容不下外人進入董事會。但,這樣的說法,除了顯現出在歐洲諸多國家會被提到的企業治理民主化問題,在我國並不受重視外,也表現出我國的公司治理其實距離理想的環境還有很大的距離,就公司的決策來說,經營權的確保變成長榮家族最重要的一件事情,否則此前也不會為了股權的問題家族成員多次爭執。但是小股東的利益在哪呢?又有誰來維護呢?在團體協議中,承諾要發給員工的獎金,跟罷工造成的損失有成比例嗎?
近年勞資關係惡化
這幾年,勞資間的抗爭越來越來,除了罷工事件頻傳外,這十年來聲請勞動調解的數量來說,已經從九十五年的一萬五千件,十年之後超過二萬五千件。這一方面除了反應勞動者的權益意識越來越高外,也反應出我國經濟發展遲滯不前(雖說在數據上這幾年經濟仍有成長),低薪日益嚴重,勞資關係自然不會和諧。
但勞方的權利意識上漲,如果資方仍不改那種家父長式的行事風格,則必然會發生衝突。
很多老闆都意識到了,科技進步下未來人工智慧在經濟領域中會越來越重要,但卻不願意面對勞工已經不是單純的受命者,所以才會有財團老闆對工會如此厭惡。其實,臺灣的工會參加率非常的低,據報載有百分之十五的勞工加入企業工會,而職業工會也大多僅有辦理勞健保的功能,所以臺灣要罷工困難許多。如果,老闆不能正視這件事情,相信未來勞資的爭議會更多。
勞動部有如無牙的老虎
這次的罷工,最終的調解是在勞動部部長許銘春、桃園市市長鄭文燦的主持下,雙方才達成和解。罷工到後期,勞方發動勞工由桃園步行到總統府向小英總統請願的活動,小英也對此作了公開的發言,呼籲雙方協商,並希望長榮航空公司應抱持「珍惜、疼愛空服員」的心態,讓罷工盡快落幕。
而在這段話講完沒多久,雙方即又展開協商,並且達成協議,讓人不經聯想,工會這招對總統陳情似乎是有發生效果。不過,如果政治力早介入,就能讓罷工停止,我相信政府是會使用的,而事實上我也相信政府也有使用,只是長榮資方態度非常堅硬。
我寧可相信,交通部指出罷工問題可能會影響到未來航權的分配以及星宇航空的競爭航線新聞一出對於長榮航空的壓力,可能是最終可以達成協議的最重要原因了。我們在幾次的罷工當中,都會發現一件事情,勞動的主管機關雖然有意想要解決爭議,但是卻缺乏武器,而最後必須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來收拾殘局的問題。
包含罷工權在內的勞動三權,是國家制定在法律當中,讓弱勢的勞方可以跟資方對抗的一個工具,用來調整勞僱關係當中不對等的狀況,而在罷工時,國家原則上是保持中立的。不過,如果國家真的放任罷工事件不管,則社會上對政府會多所指責。
事實上,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25 條第 4 項,強制交付仲裁,透過專業人士仲裁,讓勞資爭議的問題落幕,但是在實務上面,卻沒有使用的空間,因為一旦使用,就是中止勞方的罷工權,如此一來,勞方抗爭的對象可能由公司轉到政府這一方,政府真的公親變事主。主要原因在於,勞動仲裁案件量非常的少,而在此之前被交付強制仲裁的案件如基隆客運罷工事件,都造成勞工的不利地位,所以勞方對於仲裁沒有信心,以至於強制仲裁制度被束之高閣。
民眾必須平常心以對
其實,強制仲裁制度當初在入法時,就是考量到罷工對於公共利益的影響,才去規範。
但強制仲裁,在法律制度的使用中很不常見,而在勞動制度上面,去作強制仲裁,會侵害到勞動者的團結權與抗爭權,所以為了公共利益強制仲裁,國際勞動組織即認為要有限縮,不得隨意去使用。
如果,在一般合議仲裁案件也不多的狀況下,無法建立勞動仲裁制度的公信力,說真的沒有勞方會相信勞動仲裁可以解決問題。事實上,我國民眾對於國家的期望非常的大,是讓這個國家必須要介入罷工的一個重要原因,而罷工在我國並不常見,所以大家都不願罷工造成民眾的影響。
但是在歐美國家,罷工紛爭之多,主管機關也無從介入,民眾如果不能保持平常心去面對這樣的問題,只會讓主管機關疲於奔命。而就國家來說,要解決罷工的問題,不如趕快解決臺灣勞工低薪以及工時過長的問題,從根本上拆解炸彈,這樣才是正本清源的作法。而勞動條件的改善,不會只是勞動主管機關的問題,如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持續放任不管,發生爭議的時候,也勢必無法脫身,最後倒楣的真的是全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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