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王法明、陳健民、余長欣,原文標題:期許一個更負責任的民主:《公投法》修法不應走回頭路!由思想論壇授權轉載。
在同婚專法表決的前一天(5 月 16 日)晚上,行政院長蘇貞昌回顧美麗島大審、民進黨組黨等歷史上關鍵的時刻,要求民進黨立院黨團「站在歷史上正確的一方」。用明確的方向感與使命感,刺穿充滿算計的選舉雲霧,實為這幾年讓人眼睛為之一亮的政治談話。而在 5 月 17 日下午,由民進黨不分區立委蔣絜安提出與行政院版相同的《公投法》修法版本,並順利徑付二讀 。
去年年底的公投,是台灣第一次有法律效力的公投,過程中確有不少混亂。但我們認為,行政院的修法並無法切實回應問題,反而技術性的把公投法打回 2016 修法前的「鳥籠公投」狀態。
缺乏實質討論才是公投真正的問題
在修法通過前,近日有兩個與公投有關的新聞。一是反同婚團體包圍立法院,要求「尊重第十二案公投結果」,不要通過同婚專法 。二是立法院日前根據去年公投第十六案的結果,廢除 2025 核電廠落日條款,卻反遭《聯合報》做新聞質疑「蔡英文不是才上街挺廢核?」 。
事實上,稍微了解這兩案的公投內容就可以知道,這兩個政治行動都是和自己的公投內文相衝突的。去年公投第十二案的主文為「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形式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既然該項公投通過,立法院就有制訂同婚專法的義務。
第十六案公投的主文則是「您是否同意:廢除電業法第 95 條第 1 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事實上,就算該條文廢止,只要不再新建核電廠,臺灣仍然會隨著各個核電廠老舊、退役而逐漸降低核能發電的比率。既不違背公投結果,也不實質影響非核家園政策。蔡英文上街挺廢核,一點問題都沒有。
由此,我們可以很清楚的說,《聯合報》之所以能夠做新聞質疑「蔡英文不是才上街挺廢核?」;反同團體之所以可以大言不慚的要求「不要通過同婚專法」,無移反映了公投民意與公投條文之間的斷裂──這些民意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公投主文到底是什麼意思──我相信到現在,還有很多人不知道,所謂「以核養綠」的公投主文,根本就沒有養綠。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一個初步的結論:
台灣去年的公民投票實踐,有相當嚴重的資訊不足、討論不足的問題。
撇開最近討論熱度很高的假新聞不談,我們大概可以同意,在公投制度的設計上,應該要盡可能彌補這個問題。
政院版修法無助解決公投亂象
「資訊不足」的制度性原因,來自哪裡?如果我們檢查目前的《公投法》,大概可以針對去年公投的問題,列出以下幾個簡單的病因:
- 從提案到投票的時間太短,許多不實資訊流竄、難以澄清。以第 12 案(以專法保障同婚)為例,到現在還有反同團體主張該案是「禁止同婚」的公投,無視公投主文事實上就是要「以專法保障同婚」。
- 一旦發動公投提案之後,反對該項提案者缺乏制度上的參與空間,無法設立辦事處、無法募款,也容易在辯論過程中出現「假反方」的問題。不但讓實質的討論難以進行,更使得公投的反對方被迫得提出對衝的公投提案。
- 公投的主文與標題(簡稱)不符。如去年第 16 案公投自稱「以核養綠」,然而其主文根本沒有提到再生能源,事實上就是一個核電續命的提案。
至於在連署的過程中出現大量造假的連署單,即所謂的死人聯署,事實上是行政完全可以處理的問題。只要給中選會更多的處理時間,明訂處理程序,我們並不認為他可以真的造成太嚴重的社會影響。
行政院提出的修法版本,是否能切實回應這些問題呢?簡單整理行政院版本的公投法修正案,我們可以看到幾個重點:
- 納入人權保障。
- 明訂違規連署單之應對程序,避免如去年第16案連署書不足時無法可管的問題。
- 明訂對衝公投同時通過時的處理方式,以票數高者優先。
- 取消公投綁大選,公投日期得由中選會選定。
- 提案應付帶簡稱。
- 為避免死人連署的問題,連署單要黏貼身份證影本。
- 限縮提案字數,主文不得超過一百字。
我們認為,政院的修法版本,確實有一部份解決去年公投所遇到的問題(如上述一至三點),雖然中選會能否對提案內容進行實質審查,仍有爭議。第四點公投是否綁大選,尚有可討論的空間。第五點的修正,如果不要求簡稱應符合提案內容,事實上也只會重蹈去年公投的覆轍。
第六點聚焦在技術上的調整,不但無助解決問題,反而還會造成更多的問題。有實際進行過街頭連署者都知道,目前光是要請民眾填寫身分證字號,就已經讓很多人抗拒了。若還要黏貼身份證影本,不啻於禁絕所有小黨、公民團體發起公投的可能。到時候,恐怕只有在全台灣各鄉鎮遍布黨部的大型政黨,才有發動公投的能力。透過技術干擾,讓人民無法發動公投,可謂「鳥籠公投」的重返。
第七點則是不知所云,難道主文比較短,就能避免提案混淆嗎?若果真如此,「九二共識」或「兩案一家親」等話術,大概就不會有那麼多爭議了。將問題和行政院的修法版本對照,大概可以製成下表:
期許一個更負責任的民主
去年公投的過程,顯示我們需要的是一個「更對等、更負責任的民主」。
我們常說,「民主就是做自己的主人」。當主人並不只是享受權利,也要負起責任。我們無法禁止保守方提出公投,能做的應該是設法透過制度的協助,讓實質討論取代口號;讓公投的支持與反對方,在制度上有對等的參與空間;遏止公投主文與宣傳不符的問題;讓散播假資訊者負起責任;以沒收保證金等形式,對造假連署單進行開罰……。
從蔡同榮先生於 1992 年提出公投法草案,到林義雄先生啟動三次環島苦行,臺灣直到 2003 年,才勉強出現一個充滿缺陷的《公投法》。一直到 2014 年,人民團體「島國前進」發動「補正公投法」運動。臺灣的公民投票,一路走來充滿波折。
蘇貞昌院長是否還記得民進黨公投入憲、入法、入黨綱的決心?直接民主或許不會一步到位,但隨著科技發展,人們參與政治的門檻只應該越來越低。多年後臺灣若果真成為一個成熟、負責、人人勇於參與、思辨的公民之國,我想,到時候我們也會問:「你看,當年壓力是多麼大,但我還是頂下來了,我投下關鍵的一票!」當然,你也可能被自己的孩子、孫子問到:「當年那歷史性的時刻、歷史性的一天,你為什麼沒有站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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