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社環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若企業將自行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至派遣公司,勞工可以要求與企業訂定勞動契約,但派遣工會認為應直接聘僱。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勞動基準法 17 條之 1 ,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
此外,條文也明訂,若要派單位有轉掛情事時,勞工可以在 90 天內向要派單位表達、提出訂定勞工契約的意思表示,不論雙方對勞動契約規定的勞動條件內容是否有達成共識,勞工都可以成為正式員工。
對於修法,台灣勞動派遣產業工會秘書長施士清表示,對於此條文的增訂給予肯定,但希望仍是以直接聘僱為主,不要讓勞工還需要自行提出簽訂勞動契約的要求才能成為正式勞工。
施士清認為,不論勞工去申請直接雇用或是申請勞檢要派單位是否有轉掛情事,都必須負起舉證責任,但有時勞工其實並不清楚要派單位跟派遣單位之間的關係,所以舉證也可能有困難。
施士清也指出,增修條文是否真的能夠達到維持勞工就業穩定,他持保留態度,畢竟直接聘僱勞工才是最有效幫助勞工就業穩定的方式。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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