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陳信仲,原文標題:民主國家敲響喪鐘之前——威瑪共和國的民主是如何失守的?,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就台灣人對於納粹德國的興趣與理解,納粹黨是以街頭暴動為政治手段的民粹政黨,希特勒則是善於演講的民粹領袖,他在 1933 年 1 月 30 日年被興登堡總統任命為總理,同年 3 月 23 日由帝國議會以修憲程序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全權委任給希特勒的《授權法》,希特勒的獨裁自始完成,威瑪共和實質滅亡。
但是更值得探討的是,怎樣的環境與人事物促成,或者說縱容希特勒的崛起的?意即,威瑪共和是在什麼情況下,走向他的滅亡的?
沒有民主捍衛者的民主
威瑪共和國的覆滅,就歷史研究而言有許多因素,世界經濟恐慌、世界性孤立、凡爾賽條約的沉重負擔等等,但摒除外在因素不論,
威瑪共和的民主沒有稱職的捍衛者,才是造成德國人民簽下民主死刑、實行民主自殺的重要原因。
威瑪末期,德國多黨林立無法形成一致的政治共識,更糟的是,大多數的政黨對於威瑪共和與民主制度都不懷好意。例如:納粹黨從一開始就處心積慮想打倒威瑪共和;代表資本家利益的人民黨與代表戎克貴族利益的國家人民黨,則嚮往威瑪以前的帝制時代;德國共產黨利用當時德國社會內部的矛盾、國民的不滿而崛起,但他們僅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無法承擔代表整體國民利益的民主,他們也無意要捍衛他們所謂「資產階級共和國」的威瑪共和,他們敵視當時最大的民主勢力—德國社會民主黨,斥之為「社會法西斯」,這樣的態度就跟納粹對於社會民主黨的敵意別無二致。
但堪稱最大民主勢力的社會民主黨是稱職的民主捍衛者嗎?也不是,從以下幾個歷史事件可以看出他們的失職:
- 在通過全權委任希特勒的《授權法》、讓希特勒成為獨裁者的危急時刻,他們當時沒能跟光譜接近的共產黨一起合作抵抗納粹(雖然不全是社民黨的責任)。
- 1932 年社會民主黨的重鎮普魯士邦,被當時與希特勒結盟的巴本政府以納粹突擊隊和共產黨的赤色戰線之間的鬥爭為由,說服興登堡總統罷免普魯士邦政府,並動用憲法四十八條以軍隊佔領普魯士邦的邦政府,結果擁有九萬警力的社民黨政府居然不抵抗。當時德國最大的民主堡壘遂土崩瓦解,社民黨人的軟弱也成為希特勒相信掌權後可以為所欲為的根據。
- 在納粹掌握政權之際,國會通過《授權法》時,社會民主黨也只是投反對票而已,沒有用盡全力抗爭。
順帶一提,作為威瑪憲法守護者的興登堡總統,他也在晚年顯示出失去維護憲法的熱情,成為任命希特勒為總理、讓希特勒得以合法掌權的罪魁禍首。可以說,在威瑪共和的黃昏,德國上自總統下至各大政黨,鮮有決心要捍衛民主的政治家。
放棄抵抗終將招致滅亡
這樣看來,去探討威瑪共和組織最強、人數最多、也是唯一可看作民主勢力的社會民主黨為何失敗,換言之,反省民主保衛戰的失敗經驗,也就成為討論民主防衛的開端。大致上可歸類為幾點:
(一)本來社會民主黨並非高舉不抵抗的旗幟,而是揭櫫鬥爭的口號,可是口號與實際作為之間畢竟存在隔閡,他們多半相信馬克思的必然論與達爾文的進化思想,是十八世紀啟蒙主義信仰的樂天信徒,天真地認為納粹的暴虐無道不會持久,因此除了溫和的國會投票,並不進行實力抵抗。
(二)本來威瑪共和國對於左右兩極的極端主義也有個別的防衛措施,例如《威瑪憲法第四十八條》(對公共安全與秩序產生重大干擾、危險或之虞者,總統為了回復公共安全與秩序,可採取必要的手段,必要時可以用武力加以介入);以及《拉巴洛條約》簽定後兩個月,猶太裔德國外交部長拉特瑙於 1922 年 6 月 24 日遭到右翼團體暗殺身亡,因此帝國議會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了「課以官兵去取締危及共和國存立的團體,處罰其反抗者義務」,因此可以事先預防極端主義的《共和國保護法》,以及課以公務員擁護共和國及憲法忠誠義務,違反者得以罷免的《共和國公務員法》。
可是如同前述所說,《威瑪憲法第四十八條》會被惡意地用來打擊政敵,《共和國保護法》則因為民主政黨拘泥於極端團體的暴行「沒有違憲目的、只有違憲手段」,幾乎沒有在現實政治中發揮作用,只有在違反刑法或法律時國家才介入,喪失事前預防的功能;而《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罷免手段在漢堡、巴登等邦幾乎不被使用,即使使用罷免,被罷免的極右翼公務員又會被其他邦撿去,形同虛設。
(三)如同法學家 Hans Henschke 所說,上述的各種防衛手段之所以被躊躇使用,是因為當時的民主勢力(尤其是社會民主黨)忌憚被批評倒退回帝制而罔顧民主有防衛的需要,更重要的是他們長期忽視了納粹的危險性:納粹除了街頭暴動,很早就有意圖要侮辱威瑪的民主並加強濫用了,例如納粹德國國民教育與宣傳部長喬瑟夫・戈培爾,1928 年於納粹奪權前,就說明了納粹黨用民主手段破壞民主的想法:
「我們進入帝國議會,是為了用他們自己的武器提供我們民主的武器庫,我們成為帝國議員,是為了讓威瑪的思想透過它們自己的幫助陷入麻痺,如果這個民主國家足夠愚蠢,幫倒忙地給了我們免費入場券與事前準備,那是他們的事…我們以敵人之姿到來,如襲擊羊群的野狼,我們如此降臨」
而且希特勒本人也表明,他只有在還沒有掌權之前會尊重威瑪民主而已。1930 年他在共和國法庭前就表明這樣合法戰術(納粹稱為合法革命):
「憲法只不過規定了鬥爭的基礎,並沒有規定鬥爭的目的,我們進入法定機關,以這種方法,讓我黨掌握決定權,等到我們擁有憲法權利的黎明,我們就會以我們認為正確的形式來鑄造國家。」
看破這個合法戰術的人所在多有,例如當時的漢堡市長,社民黨人羅斯(Rudolf Ross)就說:
「憲法竟假定是為了抹殺所有人自由而去保障個別人的自由,這完全是胡扯。暴力、恐怖主義、獨裁的使徒們為民主原則受到壓抑與侵害抱不平,這多少讓我感到古怪。」
但最後還是沒能阻止希特勒的野心,德國人民還是藉由《授權法》的通過,簽下自己民主的死刑判決書。
台灣民主有捍衛者嗎?
上述三個民主捍衛者的失敗原因與最終導致的民主自殺,成為戰後德國民主防衛建立的三大核心概念的教訓:價值拘束性、主動防衛意志與民主陣營的鞏固與壯大,礙於篇幅,只能留待下一篇文章詳盡解說。不過在那之前,我們不妨稍加反省、或者試著理解歷史學家們的悔恨:
如果當初社民黨人能夠積極一點、對於自由民主的價值能多堅持一點、對納粹濫用民主制度能多抗拒一點,希特勒的野心是否不會得逞?邪惡是否不會得勢?弊端是否不會失控?或者至少,希特勒進行個人獨裁與暴政的膽子是否會小一點?
當然歷史沒有如果,可是今天同樣的課題擺在了我們眼前:假新聞肆虐、部分台灣人只想發財而隨民粹起舞、「民主不能當飯吃」的口號喊得震天價響、促統的候選人堂堂進入國會殿堂、街上的五星旗隨風飛揚、滿是懼怕戰爭而放棄抵抗的人們,更甚者,台灣某些自由派不乏有如同威瑪共和時期,忌憚國家干涉會侵害自由,不使用防衛措施、不積極抵抗的社民黨人之鄉愿,反對政府訂立相關法規積極進行民主防衛。
只能說,威瑪共和的教訓歷歷在目,對岸的滲透與統戰堂堂入室,就算沒有「自由之敵不值自由以待」(Keine Freiheit für die Feinde der Freiheit -Saint Just)的覺悟,至少也要承認,去捍衛台灣那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Freiheitlich demokratische Grundordnung)是我們今天尚能稱自己為自由派的一切前提吧。
我們是否有喊出「全台灣的民主捍衛者,聯合起來!」的一天?我們是否能在民主喪鐘敲響之前,保護自己所愛的一切?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