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部分條文;關於加重虐童刑責部分,凌虐 18 歲以下兒童或少年致死,可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並明定「凌虐」定義。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的刑法第 286 條(有關虐童)條文為,「對於未滿 18 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並增訂凌虐定義為,「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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