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為林志潔,原文標題:醒醒,你只是在糾纏:從三面向停止纏擾的追求文化,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最近報載一則高教新聞引發了社會各界關注:交大一名大四的男同學,因愛慕學妹,長期尾隨、密集跟蹤對方,導致學妹驚恐不安,乃向性平會申訴。學校雖依據校規、學生守則、《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及《性別平等教育法》,請男同學不要妨害他人受教權,但男同學屢勸不改,繼續纏擾,導致學妹和校方五度報警處理,學校最後只好給予退學處分。
惟男同學對退學處分不服,認為學校要求他不要接近學妹,是妨害他的人身自由,而且他已經大四,就要畢業,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退學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經審理,認為男同學不顧他人意願,長期跟蹤糾纏,影響他人權益,學校為了維護校園安寧和教育進行,將男同學退學並無違誤,男同學的訴訟被法院駁回。
事實上,在這則新聞之前,於 2018 年 8 月台北地院也判處世新大學一名男同學有期徒刑 5 年 6 個月,案件也是行為人長期追求騷擾學妹,在 2017 年 12 月 11 日上午 10 時許,於世新舍我樓 301 教室外見學妹現身就要求談判,一言不合後竟持預藏水果刀連刺 3 刀,導致學妹頭部、頸部、耳後等處血流不止,幸助教及時壓制,並將被害人送醫,才未有生命危險。
在庭訊時,被告辯稱有亞斯伯格症、人際社交障礙,一直以來只想與學妹交朋友,否認惡意跟蹤或騷擾,但受害人證稱,被刺殺後時常作惡夢,且路上有人接近就會感到恐懼,至今也不敢再談戀愛;她也說,曾無數次向陳表明2人不要再有任何接觸,但仍持續遭騷擾,實在無計可施。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陳 5 年 6 月徒刑;但二審認定陳下手凶狠,也無誠意和解,加重改判為6年徒刑;最高法院本月6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此類連續發生的校園跟追纏擾事件,凸顯三個嚴重的問題:第一、目前的法規面嚴重不足,一般人遭遇跟蹤、騷擾等行為時,在國內尚無專法規範,只能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救濟,但針對屢勸不聽的跟追行為處以 3000 元以下罰緩的罰則,無法提供有效強力的防範和制裁;其次,纏擾跟追傷害等行為,與追求未遂常有直接關連,無法忽視父權結構下的壓迫成因;第三、公民社會的核心是尊重,以感情勒索、壓迫、纏擾他人,將他人意願置若罔聞,對正向人際關係的公民能力養成是完全負面的教材。以下將分此三面向加以討論。
第一,纏擾行為﹝Stalking﹞可泛指纏擾者對受害人在某段時間內做出連串騷擾行為,干擾其私隱和家庭生活,令其驚恐或困擾,並影響受害人及其家人健康、自由及生活質素。 我國雖於 2002 年,先後制定了《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而其中《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2 條第 1 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性騷擾防治法》第 2 條,都對類似纏擾行為有所規範,但從性平三法的構成要件及立法目的觀察,此三法對於性騷擾之定義需「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或「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有時會無法涵蓋所有纏擾行為。舉例而言,若是以郵局包裹寄送動物的屍體給予被害者、以匿名網路郵件騷擾被害者或其家人朋友、連續撥打電話、於特定距離內尾隨,未必會被認為屬於性平三法規範之範圍,而這種纏擾行為態樣並非特例。至於《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於纏擾行為,雖並不限於「性」與「性別」之動機,惟該法規定,若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如此輕微的行政裁罰,無法達到嚇阻的效果。相較於美國、英國、加拿大、日本德國,專門針對纏擾、跟追、騷擾行為的專門規定、課予刑罰、增加保護令或禁制令等法律,我國相關法規缺漏甚多,受騷擾者只能自求多福。
第二,若從性別角度分析情感型的不當纏擾,可從美國學者 Allen Johnson 所提出父權體制具有「男性支配」(male-dominated)、「認同男性」(male-identified)以及「男性中心」(male-centered)三項特徵加以觀察,我們會發現在父權體制下,於跟蹤騷擾動態的過程中,女性被禁錮於可被觀看與侵略的性別配置,纏擾者帶給被害人的監視權力壓迫,逼使被害人轉換上下班路程、足不出戶、甚至是搬家,放棄或轉變其原來的生活型態等等,皆是父權結構默許男性透過監視權力對於女體的規訓和懲罰。
加以我國的社會文化長期教導男性:追求女性行為無可厚非,甚至強調只要不斷努力便會感動女方,所謂「精誠所至、金石為開」;這種觀點完全忽略女方遭受騷擾的心理感受,更使行為人在追求未果時,未體認自身已構成騷擾傷害對方的行為,還反怨懟被害人是「鐵石心腸」、「冷若冰霜」,沒有因為他的「付出」而「感動」,結果憤而犯下更嚴重的傷害或殺害罪行。這種父權的「堅持到底就是你的」文化,是造成校園纏擾問題一再發生,導致傷害悲劇一再上演的主因。
第三,歐盟會議曾提出關於未來教育應提供民眾具備終身學習的「八大關鍵能力」,包括:母語溝通能力;外語溝通能力;數學算數能力和科學與技術能力;數位能力;學習如何學習;人際、跨文化以及社會能力和公民能力;企業與創新精神; 文化表現能力。尊重和同理是人際關係的重要因素,當校園裡的霸凌、跟追、騷擾不斷出現,我們的人際關係教育,勢必面臨需要重新思考和調整。
當體罰絕跡,代表台灣的教育走向尊重學生人格與獨立發展,我們還需要的是引領學生自我負責、尊重自己和他人,尊重對方的意願,尤其在情感教育上。歌手周杰倫有一首歌〈等你下課〉,部分歌詞如下:「你住的巷子裡,我租了一間公寓,為了想與你不期而遇,我找了份工作,離你宿舍很近,躺在你學校的操場看星空,教室裡的燈還亮著你沒走,學校旁的廣場,我在這等鐘聲響,等你下課一起走好嗎,彈著琴,唱你愛的歌,暗戀一點都不痛苦,痛苦的是你根本沒看我」……
歌詞中的行為,在被暗戀的對方若完全無意甚至已經感到恐懼的情況下,其實已經構成纏擾和跟追。在情感的互動上,不想接受者,必須要清楚的表達自己的立場、用堅定但不羞辱的方式、拒絕但感謝對方的心意;至於被拒絕者,則要理解他人的心情、尊重他人的選擇、接受他人的決定,才能讓情感中美好的成分不變質、不走樣。
有鑑於國內法制不足,現代婦女基金會自 2014 年起著手推動立法工作,參考國內外立法與專家學者的意見研擬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確定義跟蹤騷擾是持續性、已對被害人的生活造成影響的行為,也訂出相對應的處罰和禁止令。在我們期待法令的儘速通過的同時,也要從解構父權的角度反省傳統的情感教育,停止精誠所至、金石為開的追求理論。
道理很簡單,因為對方是人,而不是五金,對方有自己的思想和決定,需要被珍惜和尊重!校園是社會的縮影,如果霸凌和纏擾是校園的嚴重問題,如何能期待公民社會人與人的正向互動?又如何能期待學生於出了社會後,能成為一個成熟、尊重他人、能自我負責的公民?
纏擾不僅是纏擾,需要更多關注!
參考資料:
Allen G. Johnson 著,成令方、王秀雲、游美惠、邱大昕、吳嘉苓合譯,《性別打結:拆除父權違建》,頁 22-23(2008) 群學出版。
平雨晨,〈跟蹤騷擾行為裡的性別政治探究〉,《社會科學學報》,26 期,091-108 (2018)
游美惠,〈從〈等你下課〉談情感表達與溝通〉,2018 年 9 月 6 日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