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洪敬舒,原文標題:人的地位優於資本──住宅合作社,行不行?由思想坦克授權轉載。
日前,台北市萬華區「青年一期公共住宅」開放媒體拍攝內部實品屋,不只迎來了記者,也不請自來了里長及幾十名里民抗議市府未保留 30% 給予當地里民,並高喊「我的小孩都沒有辦法買房了」。
顯然,住宅所有權還是台灣社會價值的王道。
當社會住宅推動速度緩慢,鄰里又百般阻撓,未來的居住權利還存在什麼樣可能性?
居住雖是人權,但要在高物價社會中維持穩定居住人權,一直是漫長的社會鬥爭過程,因為居住議題始終逃不出經濟政治勾連的野蠻競技場,幾乎所有社會住宅的興建都伴隨著抗爭行為,甚至連病童收容照顧機構、養護之家也成為抗議對象。為什麼既無公安疑慮,也無環境危害,連對人體健康毫無影響的居住安排,也淪為抗爭標的?
被挪移的社住本質
這因為我們的社會太習慣以住宅價格做為財富的量秤,導致價格波動時刻挑動擁房者的敏感神經。於是「龍蛇混雜」、「衍生治安問題」、「害怕房價下跌」等等污名與烙印必然隨著社會住宅的興建而反覆出現。社會住宅不受歡迎,為求持續推動政府轉而從名稱動手腳,把社會兩字代換為較中性的公共,結果公宅還是爆發議員率眾要求「公宅滾蛋」;公共意涵太過強烈,就又冠上「青年」,但抗議者依舊如影隨形。一次又一次的抗爭,名稱一再變動,社會住宅原有的社會互助及公共利益也隨之被挪移。
日前鄰里對青年住宅的抗議主張包括要求市府依承諾(里民與市府對於承諾各有不同解讀)保留 3 成睦鄰戶給予當地里民,還應嚴格限制入住資格為 20 歲以上 46 歲以下、年收入48萬以上無私有住宅的年輕人。這些訴求不再只是捍衛周邊的房價以及對中高齡及經濟弱勢者的社會排除,更介入到公有財產的爭奪。對此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就以新聞稿回應,指稱北市 3 成保留戶比率過高已遭監院糾正,對租屋資格限縮更有逾越母法授權違法行政之虞。然而,整體社會在經濟的催眠下,仍舊盲從於用價格衡量居住資格,誰也難以保證社會住宅的公益性在既得利益持續興風作浪底下,還能堅持多少多久?
讓人的地位優於資本
從先進國家的範例參考,在公共住宅達到一定存量之後,多會朝向多元化的可負擔住房選項,包括由私營、公共和非營利部門提供租賃、所有權及合作所有權等多重形式的居住權利。其中,住宅合作社在近年來已經成為歐美國家解決居住困境的政策工具,例如加拿大為提供更多可負擔住宅提出「國家住宅戰略」(National Housing Strategy),承諾以 9 年為期撥款 6860 萬美元結合公私部門共同投入住宅合作社的倡議、興建及組織支持。
在台灣,民眾因為錯誤的教科書史觀而將合作社的資產及收益共有,認定為共產主義。這是天大的誤解。各類型合作社的全球共通七項原則的第一項即是「自願與公開的成員制」,基於共同價值及責任的認同與履行,成員可依自由意願參與或退出,共產主義可沒有這麼自由。
合作社的共有財是基於一項極其重要的價值觀,「人的地位優於資本」,
這在私有財結構底下幾乎是不可能的任務。
以居住權為例,正因為住宅被壓制在私有財產制度底下成為個人資產積累的途徑,以致個別所有者對價格極度敏感,在捍衛財富價格的集體欲望之下,自然導向以住宅價格增貶的走勢判定對其他地景的容忍程度,所以才引發社會住宅的高壓抗爭。可見在私有財架構中資本的地位必定優於人的地位,個人利益也必然高於集體利益,住宅是如此,在勞動場域也是如此。
透過成員共有,合作社將資本或資產從私有轉換為公有財並進行集體管理。
2009 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Elinor Ostrom 的公共治理理論主張對公共財最有效率的管理,是在互信的基礎上促使成員的合作並形成互利,個體就得以在互惠關係中受益,並產生對組織更高的向心力。因此合作社把人視為組織主體的公有財集體管理結構,就有助於把資本/資產推回「使用價值」視為促進集體利益的工具。這種經由集體民主管理,讓人的地位優於資本,所以住宅合作社不僅抑制居住投機維持穩定的合宜價格,著重於穩定互信的鄰里關係的組織特質,也一併解決了所有權人最怕的「千萬金難買好鄰居」。
現今台灣社會住宅存量不足,增量仍是必要且需堅持的政策路徑,但若想去除居住商品化,僅僅依靠社會住宅則成效必須有限。要令住宅回到居住需求的價值實踐,住宅合作社無疑是一條可行且實證有效的社會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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