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客運余姓駕駛載客行經基隆市區時,因前方機車突然減速,余男煞車導致乘客李男頭部撞擊地板傷重不治。法院審理後,認定余男並非急煞,且李男遲未就坐,判余男無罪。
起訴書指出,余男 2016 年 5 月 4 日上午 10 時許,載客行經基隆市忠一路與孝二路口時,疏於注意未要求李男坐穩,正好前方 1 輛機車突然減速,余男見狀跟著煞車,導致李男重心不穩跌倒,頭部撞擊地板突起物,經送醫 4 天後宣告不治。檢方偵查後,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余男。
余男在法院審理時否認有過失責任,辯稱不知李男一直沒有坐下,當時因車道前方有 2 輛公車停靠招呼載客,他先左駛出外側車道行駛在中間車道,繞過 2 輛公車後欲變換車道慢慢切入右邊外側車道以便右轉,此時 1 輛機車突然減速,他就按喇叭示警並輕踩煞車減速,並沒有急煞。
余男的辯護人表示,余男當時未超速行駛,且無「急煞」行為,車上另 1 名乘客也無前後搖晃情形,李男上車後有充分時間可以就坐,但李男卻未坐下,僅將手靠在椅背並調整冷氣出風口,李男有「自招危險」的行為。
法官勘驗車內監視器後,發現事發路段限速 50 公里,短短 100 至 120 公尺,余男時速從 30 公里僅減速 2 至 5 公里,余男只是「輕踩煞車」、「略微減速」並非急煞。
另外,法官認為,李男上車後到駕駛煞車已過 15 至 16 秒,李男已走到欲坐的座位,不但未趕緊坐下,且未握住扶桿,而是先調整出風口後,再將右手靠在椅背,左手提塑膠袋,李男本身的過失甚為明確。
法院審理後,認定李男在車內跌倒死亡事故,余男無須負擔過失責任,判決余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