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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關注福甡11號案 漁業署:非重大違規

圖片來源:中央社

農委會漁業署今天公布,國際組織質疑非法作業的「福甡 11 號」漁船調查結果為非遠洋漁業重大違規情事,但誤捕禁捕魚種丟棄時未回報釋放及數量,船主及船長共罰新台幣 120 萬元。

歐盟黃牌 10 月滿 3 年,若不解除轉紅牌會衝擊遠洋漁業 500 億到 600 億元產值,傷及從業人員生計。而歐盟官員 8 日又將訪台確認台灣落實修法後的執法實況,農委會漁業署今天特地提早召開「福甡 11 號及金昌 6 號調查結果說明」記者會,以免節外生枝。

高雄籍漁船「福甡 11 號」7 月 18 日在南非被聯合國旗下國際勞工組織(ILO)指控有非法作業之虞,漁業署曾公布調查為無違法問題,是進港維修,確保航行安全。

但是 9 月間環境正義基金會(EJF)又拋出船員提供照片,質疑有捕獲禁捕魚種,鯊魚被割鰭棄身,以及違反 ILO 漁業工作公約的問題存在。

為免外界以為調查不力,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公布當初調查南非漁業局在開普敦港口執行的卸魚檢查文件,沒有違規事項,包含沒有禁捕鯊種,鯊魚鰭身比例也符合國際規定,即鰭占漁獲量的重量比例,不得超過5%的規範,電子回報漁獲量跟卸魚檢查的量在誤差上也都符合規定。

漁業署署長黃鴻燕並說,所有執法調查都是依據資料事證進行,EJF 提出船員給的照片質疑非法作業,又有新資料,就再展開調查,都有調查、執法。

王茂城說,「福甡11號」完成船身修繕、調查後,6 月 27 日駛離開普敦,進入南大西洋,6 月 29 日到 7 月 14 日在公海作業,漁業署將之召回,9 月 13 日返抵高雄小港漁船進行國內的港口調查,也訪查船員、船長,結果顯示,漁獲量回報無虞。

但是有關誤捕到禁捕魚種的處理作業有違法之實。王茂城說,訪談船員紀錄顯示,曾捕獲 1 尾 髻鮫類,以及狐鮫類、污斑白眼鮫(花鯊)個位數,數量少,判斷是誤捕;但是國際規定誤捕禁捕魚種,活體要釋放、屍體應丟棄,並要在漁撈日誌及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填報釋放或丟棄物種的個體數目,這部分沒落實。

他說,針對以上行為,對經營者(船主)裁罰 100 萬元、對從業人員(船長)裁罰20萬元,屬於「一般違規」,「不是遠洋漁業條例第 13 條規範的 19 項重大違規」;船長還說,叫船員把ㄚ髻鮫丟回,船員還切下頭在玩。

但是在捕撈作業之外的境外漁工權益方面,「福甡 11」計有 4 項違規事項,包含每日休息低於 10 小時、有打人嫌疑,因此涉嫌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移送地檢署調查,休息時數過低則收回漁業執照2個月。

未在進用 15 天內申請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開罰 25 萬元;未經許可僱用非我國籍船員,開罰 5 萬元。還有 8  人月薪低於 450 美元,開罰 25 萬元、收回漁業執照 3 個月。並對仲介業者未與經營者、船員訂定契約,開罰 200 萬元。

福甡 11 號共被開罰 375 萬元、收回 5 個月漁業執照。黃鴻燕強調,觸犯遠洋漁業條例規範的重大違規案是漁業署主動調查、9 月間公布的「金昌 6 號」,違法捕撈黑鯊、花鯊,已開罰 1140 萬元,收回漁業執照6個月及船長漁船船員手冊 6 個月;證實漁業署確實有落石執法。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強調,月薪不足是首次開罰,是為了保障外籍漁工勞權,並落實永續經營。黃鴻燕重申,台灣遠洋漁業漁船多數是合法的,執法 1 年半,到今年 9 月懲處 123 件,開罰 1 億 733 萬元,106 年(含部分至 107 年)處分 65 艘、罰鍰7869萬元,107 年間 23 艘、罰鍰 2464 萬元,已經減少,還有另對未經許可投資 2 艘權宜船罰 400 萬元。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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