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放寬弱勢住宅補貼申請標準
為落實照顧身障者、低收、中低收入戶居住權,內政部今天修正放寬申請租金補貼的所得標準及無自有住宅認定標準,並刪除購屋及修繕補貼貸款年限限制、增訂展延寬限期等彈性措施。內政部表示,為擴大照顧身心障礙者,今天的部務會報中,修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將現行身心障礙者申請房屋租金補貼所得標準,放寬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項標準符合其中1項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