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保險已經到期沒續保,保險公司可以不用負責,市政府跟保險公司協調一下,結果變成保險公司「依約理賠」?
我們這些大人到底是要給下一代什麼法治觀念?
什麼事情都不用尊重合約精神,事情鬧大了就用喬的?就算是已經沒合約了,也可以硬扯說在保險合約範圍內?
有網友說應該是遠百、美食街投保的保險啦!
百貨公司、美食街的保單,通常只針對「場地」造成顧客損害,沒聽過有包含店家造成顧客損失的,我不知道保險公司是在什麼情況下同意理賠的,這個還是要看合約內容。
原文出自林智群律師(klaw)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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