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沒有違建的法規以前,我祖厝就蓋在那邊了啊?」
這個問題有很多農民都問過。「我家的曬場/倉庫/三合院/墳墓,從我阿公時代就有在了,現在子孫辦土地繼承怎麼要被課土地增值稅?」
阿公阿嬤免煩惱,如果是「從來之使用」並且「沒有擴大面積」的話是不用被課土地增值稅的喔。
「從來之使用」所認定的年限,每個地方政府不太ㄧ樣,比如說新竹可能是民國 73 年、台南可能是民國 65 年,要詢問各地方政府的認定。
假設是新竹,公所的承辦會跟你說,叫你去「農林航測所」購買(現在可以線上購買了,或是請地政士代辦))在 73 年以前,該地段地號的航照圖,對比現況,證明「以前就存在」、「面積沒擴大」,比較麻煩的通常是農地上的墳墓,雖然可以對比墓碑年份,但很常發生,子孫因為孝順,後人把墳墓修繕的更大更漂亮。變成很大的水泥鋪面,移轉或繼承時就會被課到土地增值稅,除非把墳墓獨立分割出來。
如果是較新的農業設施(倉庫、曬場、農機具室、溫室等),在容許使用的面積之內可以補辦「農業容許使用」,也可以免課土地增值稅。
以上就是農牧用地、林業用地上遇到老舊建物時,在辦理繼承、移轉會遇到的情況。
希望對你有幫助。
原文出自農藝女孩看世界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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