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為使危老建物重建計畫範圍內公私有土地夾雜等類型案件加速重建,提升居住環境安全,鼓勵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參與重建計畫,使公有財產獲得有效利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增訂「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5條之1修正草案。
增訂第5條之1條條文明定,申請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除另有合理利用計畫無法參與重建、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0%以上,以及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0%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等3種情形外,皆應參與危老重建案,賦予機關同意參與危老重建的法源。
初審條文同時也排除土地法、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產管理等規定,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另外,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的彈性,初審條文也明定,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方式,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辦理。
國土管理署署長吳欣修日前表示,危老重建案現行遇到2個狀況,一是公有土地整併不易,再者是地方政府也有參與意願。危老重建面臨畸零地、公有地夾在中間,取得時程非常冗長,甚至需要地方議會排案審查,影響重建時間。
吳欣修指出,中央目前是透過與國家住都中心合作,協作訂定國有土地參與危老的機制,但地方政府也希望可以將持有土地加入危老重建案,因此催生修正草案。(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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