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入境時隨身帶精品包、手錶等自用行李物品,若價值超過新台幣 2 萬元免稅額,須繳納關稅。財政部發布解釋令,若民眾能提供事證,證明物品已課過稅,則放寬免徵關稅;若出境時在免稅店買免稅品,因屬「未稅」狀態,再攜帶入境時,無法適用這次的免稅條款。
財政部關務署規定,民眾入境台灣時,隨身帶著自用或家用的行李物品(比如包包、手錶),總價值 2 萬元以下免關稅,若超過 2 萬元,須就超過金額部分課徵關稅,才可攜帶入境。
不過,實務上可能發生民眾在海外購買超過 2 萬元的新精品包,第一次帶回台灣,入境時繳過關稅,後又出國玩、隨身攜帶,回台時該包包被認定超過免稅額度 2 萬元,而須課關稅,造成民眾稅負過重。
為避免上述類似情況,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民眾在國內購買取得、或從國外購買取得,並已完稅進口的物品,因出國隨身攜帶,原樣再隨身攜帶入境台灣,若可提供國內購買證明或其他相當事證,足以證明已經課過稅,則准依關稅法規定,入境回台時免徵關稅。不過,旅客出境時,在免稅商店購買貨物,回台攜帶入境,則不適用。
關務署表示,解釋令主要是就旅客先前「已繳納過」關稅,隨身攜帶出境的個人自用行李物品,再原物攜帶入境時,可免課稅,以減輕民眾負擔;不過,出境時在免稅商店購買的免稅物品,因為是「未稅」狀態,再攜帶入境時,就無法適用這次解釋令的免稅規定。
(新聞資料來源: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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