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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苗縣議員謝芳紋涉詐領助理費 一審宣告緩刑5年

圖片來源:中央社

前苗栗縣議員謝芳紋涉嫌於 2 屆議員任內,與男友、前卓蘭鎮公所機要秘書徐士凡共同詐領公費助理費案,苗栗地院今天判決謝芳紋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5 年,並宣告緩刑 5 年。

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表示,謝芳紋於西元 2010 年 3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擔任第 17 、 18 屆苗栗縣議員期間,與協助統籌議員服務處人事費用支出的男友徐士凡,均明知實際上未聘用廖姓、何姓女子擔任公費助理,仍由廖、何2人提供存摺等帳戶資料,供謝芳紋製作不實聘書,以每月約新台幣 4 萬元薪資向苗栗縣議會申請公費助理費,共詐得 331 萬餘元。

法院調查,謝芳紋、徐士凡又為支應其他私聘助理費用,以每月  1 萬至 2 萬 8000 元不等之較低薪資,聘用5 名助理,再向議會浮報每月以 2 萬元或 4 萬元薪資聘任公費助理,致議會行政人員陷於錯誤,並撥款支付。

判決表示,兩人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謝芳紋並已繳回虛報助理詐得 165 萬餘元(以謝、徐 2 人平均分擔1/2計算),另衡酌謝芳紋擔任縣議員,反映民意、服務選民,對地方發展仍有貢獻,其虛報、浮報詐領助理費,主要支應其他實際私聘助理薪資等開銷,犯罪情節與其他詐取公家財物後中飽私囊等行為,惡性有別,依法酌量減輕其刑。

徐士凡部分,僅繳回部分犯罪所得,但不具縣議員身分而與謝芳紋共犯犯行,可罰性相對較輕,得依法減輕其刑。

法官審認謝芳紋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2 屆議員共 2 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5 年,並向公庫支付 5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徐士凡則判應執行有期徒刑 2 年,褫奪公權 4 年。全案可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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