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長鍾東錦當選無效案,一審苗栗地方法院今天宣判,合議庭認為,刑事賄選案中,丘姓女子行賄過程雖自發性為鍾東錦拉票,但無對價關係,判決駁回檢方告訴。可上訴。
去年苗栗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苗栗地檢署偵辦時任「苗栗縣長候選人鍾東錦、大湖鄉長候選人傅松琳聯合競選總部」主任委員的陳姓男子,涉嫌與選民丘姓女子、林姓男子分別以新台幣 1000 元到 2000 元為特定人士買票,其中部分賄選範圍同時涉及縣長、鄉長、鄉民代表及村長選舉。
針對這起「四合一」現金賄選案,苗檢偵結後依違反選罷法起訴陳男等3人,經苗栗地院審理,3人在今年6月皆依違反公職人員選罷法判決有罪。
苗栗檢方斟酌過去法院見解認為候選人本人、親屬、競選團隊等所為的賄選行為,效力及於當選人,也在去年中選會公告當選後,對縣長鍾東錦、大湖鄉民代表謝見德、林裕欽、大湖村長傅顯榮等4人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另外,縣長落選人徐定禎也委請律師對鍾東錦提當選無效之訴。
當選無效案經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合議庭今天下午4時宣判,鍾東錦等4名當事人均未到庭聆判,合議庭審判長顏苾涵、受命法官黃思惠、陪席法官陳中順蒞庭宣示判決結果,謝見德、傅顯榮當選無效;鍾東錦、林裕欽部分,原告之訴駁回。
苗栗地方法院庭長兼審判發言人宋國鎮受訪表示,合議庭認為,陳姓男子於選前某日交付現金1萬 4000 元請丘姓女子協助買票,但依丘女歷次陳述、收賄選民證述及住處監視器影片可知,陳男僅請託丘女協助為傅顯榮、傅松琳2人買票,丘女交付賄款時也向對方表明為2名傅姓候選人買票,且當時買票金額以每1候選人1票 1000 元為計算標準,買票金額未包含鍾東錦、林裕欽的選票在內。
宋國鎮指出,丘姓女子行賄過程雖有提及鍾東錦、林裕欽,但僅出於己意自發性為鍾東錦、林裕欽拉票,與其交付賄款無對價關係,難認有為鍾東錦、林裕欽買票的事實。
另外針對原告檢方主張鍾東錦、傅顯榮授意謝姓男子前往葉姓選民住處,以現金 2000 元行賄央求謝女及丈夫投票支持部分。合議庭認為,謝男在偵查中僅稱有為傅顯榮向葉姓女子買票,未提及有為鍾東錦買票,法官核與葉女及其丈夫證述相符,無證據證明謝姓男子有為鍾東錦買票行為。
宋國鎮表示,選舉法庭審判長顏苾涵、法官王筆毅、黃思惠合議庭最後認為,鍾東錦、林裕欽被訴當選無效部分應予駁回。
當選無效訴訟為二審終結,受理的一、二審法院通常分別在半年內審結。今天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苗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莊佳瑋表示,檢方將待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是否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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