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昨天決議,健保資料庫供學術研究合憲,但欠缺個資監督機制等有違憲之虞,要求相關機關 3 年內修法。國發會表示,尊重判決,未來持續強化個資保護,研議建置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
憲法法庭昨天宣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4 款規定,健保資料庫可以經過處理成無法辨識特定當事人的方式,供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等目的,做統計或學術研究,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也沒有牴觸憲法第 22 條資訊隱私權。國發會昨天晚間發布新聞稿指出,對此表達感謝。
不過,憲法法庭認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律規定整體觀察,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的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相關機關應自判決宣示之日起 3 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建立相關法制。
國發會對此表示,尊重憲法法庭判決,未來將參考國際相關立法趨勢,研議建置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以完備憲法第 22 條對人民資訊隱私權的保障。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