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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收賄案 3現任1前任立委判7年4月至10年重刑

圖片來源:中央社

立委涉貪案,台北地院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罪判處現任立委蘇震清 10 年、廖國棟 8 年 6 月、陳超明 7 年 8 月徒刑。前立委徐永明被依期約賄賂罪判刑 7 年 4 月。全案可上訴。

另外,現任立委趙正宇被控違反稅捐稽徵法逃漏稅捐罪部分,北院判處有期徒刑 6 月,得易科罰金,併科罰金新台幣6萬元。趙正宇被控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獲判無罪。

台北地檢署獲悉判決後指出,待收到判決書後再審慎研議是否上訴。

前太流公司董事長李恒隆涉嫌透過中間人郭克銘等人行賄立委蘇震清、廖國棟、陳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透過公司法修法或舉辦公聽會等方式,施壓經濟部官員撤銷太流增資登記,企圖奪回 SOGO 經營權。

北院指出,蘇震清自2012 年 8 月 15 日起至 2015 年 12 月 18 日止,多次收受李恒隆的現金或支票共 2580 萬元,並協助李恒隆質詢經濟部太流案,有對價關係。蘇震清雖辯稱是借貸,北院根據李恒隆等人證詞不予採信,判處蘇震清有期徒刑 10 年,褫奪公權5年,沒收犯罪所得 1580 萬元。

蘇震清辦公室主任余學洋也收受李恒隆款項,但北院認為蘇震清均是自行向李恒隆要求並收取賄款,余學洋並非共犯;余學洋收取的款項,是受委託提供太流案資訊及建議的對價,並非賄賂,判余學洋無罪。

北院查出,郭克銘透過廖國棟辦公室主任丁復華請託廖國棟協助處理 SOGO 案,廖、丁自 104 年3月至 109 年間,以召開協調會或於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院會中質詢經濟部、提案等方式協助,李恒隆再給予相應賄款。廖國棟共取得 620 萬元賄款、丁復華共取得 180 萬元賄款。

廖國棟在北院審理時否認犯罪,不過,同案被告丁復華、郭克銘、李恒隆均坦承犯行,北院依相關證詞、通聯譯文、監視器畫面等證據,認定廖國棟收賄。判決廖國棟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4年,犯罪所得 620 萬元沒收。

丁復華部分,北院審酌他偵審中均自白犯罪,適用減刑,且自動繳交犯罪所得,判決有期徒刑1年 10 月,緩刑4年,向公庫支付 100 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 180 萬元沒收。

判決指出,郭克銘於 108 年規劃辦理東吳大學公聽會,向陳超明辦公室主任梁文一請託陳超明出席,但陳無法出席,梁聯繫經濟部官員出席;陳超明也致電給時任經濟部長沈榮津,但沒打通,改致電經濟部國會聯絡人轉達要求經濟部應派人出席。李恒隆於 109 年間交付現金 50 萬元給梁文一,另透過某公司匯款 100 萬元到陳超明政治獻金專戶。

陳超明及梁文一均否認收賄,但北院認定2人行為,均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各判7年8月及5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及2年,犯罪所得 100 萬元及 50 萬元追繳沒收。

此外,郭克銘聯繫時任立委徐永明的友人吳世昌,安排與徐永明會面。郭克銘、李恒隆於 108 年 12 月間請託徐永明與東吳大學合辦公聽會、洽借立院會議室、出席公聽會並邀經濟部官員出席。雙方約妥提供政治獻金給時代力量,徐永明並表示由吳世昌擔任收受政治獻金的窗口。

判決表示,徐永明因故變而未合辦公聽會,也未發文邀請官員出席,僅借用立院紅樓 101 會議室並於公聽會當天出席發言5分鐘,李恒隆也未交付賄賂,但北院認定構成期約賄賂,判刑徐永明7年4月,褫奪公權3年;吳世昌判刑6年6月,禠奪公權2年。

趙正宇辦公室主任林家騏涉嫌營造老闆趙正宇運用立委職權,施壓營建署及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將新北市金山區部分土地劃出國家公園管制區的假象,取信陳姓業者等人,而向陳男等人詐取款項。林家騏審理時認罪,北院判刑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

李恒隆部分,北院考量李恒隆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減輕其刑,並適用證人保護法減刑規定,判決李恒隆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罰金,緩刑5年,向公庫支付 1000 萬元,褫奪公權3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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