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這種脫口秀本來就是用挖苦、嘲笑、愚弄他人作為幽默的形式的創作,若你硬要說這是「創作自由」那妳可以表現任何內容,但你至少要為此付出代價」,承擔被傷害自尊和被歧視者的憤怒。
講到這「自由與責任」,這也就是為什需要築起舞台?
舞台讓群眾樂於旁觀台上表演者互相傷害時,自己則可免於不幸而感到可鄙的愉悅,此刻,表演者被保護在群眾的笑聲裡,因為觀眾喜歡看到被言論傷害的當事人,不置可否或無奈且尷尬的表情。
承認吧,當民眾彷彿觀看戲般洶洶然趕往刑場觀看處刑時,從來不會出現什麼勇於面對多數的公正者,況且這種群眾氛圍下受自尊傷害的人也許也藏在群眾裡。
試問,一種不需要承擔代價的創作自由,有什麼良心說這是「自由的行使」呢?
譬如陳致遠的戲碼,表演者劇本上針對他過去打假球的事實,的確是評價行為又有明確對象,但卻又補上一句「原住民怎麼洗得白」就溢出原本設定的假球事件了;這種典型的膚色笑話,表現的就像用老梗的懶惰作者(至少另一位創作者對喬瑟夫的演出裡還影射了,漢人忽視原住民的事實);的確啦,400 年遭殖民墾殖者的「不白之冤」,原住民還真是洗不白。
這台上還很喜歡呈現一種,我們的諷刺喜劇不是只針對某一特定社群,一視同仁的表象。問題是多數者在不計差異時,就是在抹除少數或弱勢的發言權了(台灣尤其愛開弱勢者玩笑)。
這套讓受汙名者與傷害言論者合作演戲的觀影規則,讓眾所周知的差異變得一點都不重要,反正多數人也辨識不出挖苦吐槽與歧視的差別,更分辨不出調侃「行為、事件」與「身分」有什麼不同。
反正就「懂得笑,就不會恨了?」幹,我又老梗。
本文作者為部落青年 Namoh No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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